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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继承要登记 避免被标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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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3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孙承武台北31日电)台北市地政处4月1日将公告继承不动产尚未登记者,应于3个月内申请登记。地政处今天提醒民众尽速办理继承登记,或提出暂缓列册管理申请,以免不动产遭列册管理、标售。

北市地政处表示,被继承人留下不动产,自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逾1年未办理继承登记者,依土地法第73条之1规定,经地政机关查明后,于每年4月1日公告继承人应于3个月内申请登记,逾期未申请者,即予列册管理15年。

逾15年仍未申请继承登记者,则由地政机关移请国有财产局公开标售,标售所得价款以专户储存,由继承人领取,逾10年未提领价款者,归属国库;如经标售5次仍未标出者,即登记为国有,继承人仅能向国有财产局依第5次标售底价按其法定应继分部分分算发给价金。

相关公告资料揭示于土地及建物所在地的地政事务所、乡(镇、市、区)公所布告栏,以及被继承人原户籍所在地乡(镇、市、区)公所及村、里办事处布告栏。另外也可以在地政处或北市各地政事务所网页点选查看公告资料。

地政处官员说,一般民众未能及时申办继承登记,多半是由于继承关系复杂,或人数众多而难以会同全体继承人办理继承登记。建议民众可以由继承人其中一人或数人,为全体继承人利益,代位申办登记为全体继承人公同共有,避免不动产被列册管理,并节省逾期申请登记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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