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溺毙
【大纪元6月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管瑞平苗栗县1日电)4年前1名陈姓学生在苗栗县永兴亲水公园不幸溺毙,家长以公园设施管理过失提起国赔诉讼,苗栗地方法院今天判处农委会水土保持局和苗栗县政府需共同赔偿新台币234万余元。
民国96年,18岁的陈姓学生和同学一起到苗栗县狮潭乡新店溪永兴段亲水公园戏水游玩,循着河滩踏踩石块准备从右岸到左岸时,因为踩空滑落约3、4公尺的深潭后,不幸溺毙。
陈的双亲痛失爱子,指控负责工程施作的农委会水土保持局设计不当,且接手管理维护的苗栗县政府未善尽管理之责,诉请国赔,要求赔偿丧葬费、扶养费及精神抚慰金共368万余元。
家长质疑水保局在网站中宣传亲水公园设施,鼓励民众前往戏水、赏鱼、休憩,但暗藏深潭,又未设立任何警告标志、栅栏。
苗栗地方法院审理认为,陈姓学生为18岁高中生,已可判断水潭具相当深度,明知自身不会游泳,贸然下水招致溺水,因此也应负担部分过失责任。
法院今判决行政院农委会水土保持局及苗栗县政府连带赔偿陈姓学生父亲119万余元、母亲115万余元,全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