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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烟酒商应据实申报数量 以免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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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6月07日讯】〈大纪元记者陈秀媛台湾基隆报导〉基隆关税局7日表示,进口业者短报或漏报烟酒数量,如申报文件无误,得减轻或免予处罚外,其余均需依照规定处分。

基隆关税局指出,依财政部最新释令,条文中所称“检附之相关文件并无错误”,系指“检附之相关文件”与“实到货物”相符之情形。日前曾有某厂商向 该局报运进口变性酒精1批,报单申请列入书面审查,经海关电脑核定以C3(货物查验)方式通关,查验结果发现实际来货之变性剂不足,依第11条第2项规 定,实到货物应视为未变性酒精,已涉及虚报货物名称及品质,逃漏烟酒税款等情事。由于厂商检附之相关文件与原申报并无错误,因此免予处罚。

该局表示,就海关缉私条例实务执行而言,进、出口人检附之报关文件与报单所申报事项相符,但与实际来货不符者,均认定属虚报行为,并依海关缉私条 例论处;反之,厂商检附相关文件仅与报单申报事项一致,而与实到货物不相符合,如仍可认为不涉及虚报,几无就虚报行为论处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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