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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滥发商业电邮处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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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伟婷台北15日电)立法院交通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滥发商业电子邮件管理条例草案,滥发商业电子邮件可处罚锾,且收信人可请求损害赔偿,就算无法举证,每人每封可索赔新台币100元到500元。

不过,列席委员会的司法院民事厅法官周舒雁受访表示,虽然条文这样订定,但被害人若请求损害赔偿时,仍须负举证责任,而实务上举证困难,虽有团讼机构,团讼比例极低,若收信人都以个人名义提告,不仅不利判决,也可能会有滥讼情况。

提案的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叶宜津表示,商业电子邮件滥发情形严重,收信人须付出很多时间处理,不仅浪费时间,也阻碍接收重要邮件,且大量商业电子邮件滥发,虚耗网路资源及壅塞,应立法改善。

初审通过的条文规定,发送商业电子邮件应载明收信人未回传视为拒绝接收、提供免费回传机制、邮件主旨加注“商业”、“广告”及提供正确信首资讯,发信人若违反这些规定就视为滥发,发信人若恶意滥发或信首资讯不实都将处罚锾。

条文也规定,发信人违反相关规定,导致收信人受损害,须负损害赔偿责任,收信人虽非财产受损,也可请求赔偿相当金额。若被害人不能证明损害,分别以每人每封商业电子邮件100元以上500元以下酌定。

为维护民众权益,法条中也规定团体诉讼机制,成立财团法人团讼机构,协助20人以上因同一原因事实受有损害的当事人提起诉讼。团讼机构受理案件后,为确认被告身份,得申请主管机管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网路服务者等调阅滥发相关资料,被调阅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条文规定,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及网际网路接取服务提供者,若没采取相关必要措施防止滥发商业电子邮件,得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到改善。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法律事务处长高福尧受访也说,若以个人名义提告,确有举证困难问题,若经团讼机构,主管机关可协助调阅相关资料。

高福尧也说,遏止商业电子邮件滥发以源头管制最有效,草案可提供法源,要求服务提供者要采取必要的防堵措施,源头若能有效管控,可改善滥发情况,也能避免收信人滥讼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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