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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法庭判例与行政裁决】

铁路通路权 铁路公司取消后归地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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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4年03月27日讯】(纽约编译报导)美国西部开发时的一项法律,引发了一百多年后的一场纠纷。在西部开发期间,美国政府将许多地块特许给了私人,但是保留了铁路通路权,即在需要的情况下,私人铁路公司可以在地块上修建铁路。铁路公司在马温家族拥有的一个地块上有铁路通路权,后来因为铁路公司难以盈利,向政府申请取消铁路通路权,获得了政府的批准。此后,马温信托要求法庭声明铁路通路权归地块所有人,政府不同意。联邦最高法院根据70年前的一项有利于政府的裁决,认为铁路通路权是地役权,在铁路公司取消以后,铁路通路权就消失了,地块所有人拥有全部的权利,政府不再拥有铁路通路权。

1875年,国会通过了《铁路综合路权法》(General Railroad Right-of-Way Act),给予了私人铁路公司在公地上的通行权,这一法律有效期到1976年,此后被《联邦土地政策和管理法案》所替代。

《1875年铁路综合路权法》出台的目的是为了鼓励西部开发,减少纠纷。在法令通过之后,美国政府陆续把一些公地转给了安置在当地的人,但是有很多土地上的铁路通路权已经授予给了私人铁路公司。马温信托诉美国一案中,关键的问题是:如果铁路公司放弃通路权,路权是属于获得土地的私人,还是美国政府?

马温1939年开始在怀俄明州福克斯园的锯木场工作,他在1946年购买了锯木场,马温的儿子在1958年开始在锯木场工作,并从1976年开始拥有锯木场直到锯木场关闭。1976年,美国政府将福克斯园周围的83亩地特许给了马温一家,土地特许中列明了一些例外,包括政府保留“铁路通路权”。

福克斯园地块的“铁路通路权”在1908年已经给了LHP&P铁路公司,LHP&P公司在1911年完成了在当地的部分铁路建设,但公司在此后遭遇到严重的财务困境,在1914年到1935年间公司倒手了很多次,最后被联邦太平洋铁路收购。联邦太平洋铁路在1987年将铁路线和通路权转让给了怀俄明-卡罗拉多铁路,因为无法盈利,1996年怀俄明-卡罗拉多铁路通知地面运输委员会(Surface Transportation Board),表示要放弃在福克斯园的铁路通路权,2004年地面运输委员会批准了怀俄明-卡罗拉多铁路放弃通路权的申请,怀俄明-卡罗拉多铁路把当地铁轨都扒了。2006年,政府申请司法裁决,要求声明铁路通路权属于政府,福克斯园附近的铁路通路权共涉及到31个地块,政府与其中30个地块的所有者达成了和解或者是获得司法裁决,只有马温信托例外。

马温信托认为,根据普通法财产规则,信托对地块拥有完全的所有权,而政府则认为自己仍然拥有铁路通路权。地区法庭作出有利于政府的裁决,第十巡回法庭对此进行了确认。马温信托将案件上诉到美国最高巡回法庭,联邦最高法院指出,最高法院在1942年曾经做出一项有利于政府的决议(Great Northern Railway Co. v. United States,315 U.S. 262,下称“大北铁路案”)。在这一案件中,大北铁路在铁路下发现了石油,所以想钻开采铁路下的石油,这一要求遭到政府的拒绝,政府指出“铁路通路权只是一种地役权(easement)”,不包括铁路以下的任何土地、资源等。联邦最高法院采纳了政府的意见,否决了大北铁路开采石油的权力。在马温信托诉美国政府一案的裁决中,联邦最高法院指出,如果铁路通路权是地役权,根据土地法律的定义,当某一方放弃地役权时,地役权就消失了。所以根据70年前对政府有利的决议,联邦最高法院指出,当怀俄明-卡罗拉多铁路申请取消自己的铁路通路权并获得政府批准时,铁路通路权就消失了,而地块的所有者拥有了全部的权利。

联邦最高法院驳回了第十巡回法庭的裁决,并将案件发回重审。

案件名:马温.布兰德特可撤销信托诉美国(Marvin M. Brandt Revocable Trust, et al. v. United States,简称马温信托诉美国)
案件编号:No. 12-1173,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14年3月10日裁定。

(责任编辑:艾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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