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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路刷卡遭盗刷 如同失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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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2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吴静君台北21日电)金管会要求信用卡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不得记载事项,明年元月起新增如果网路、邮购、传真与自动贩卖设备消费,信用卡遭到盗刷,比照一般交易失卡(掉卡)程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信用卡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不得记载事项。其中规定,明年元月起,银行应该加入如果有特殊交易,例如邮购、传真以及自动贩卖设备,定型化契约内要记载,要比照信用卡一般交易失卡(掉卡)处理与保护。

金管会表示,现在消费者在网际网路刷卡消费,如果遭盗刷、冒用,实际上也是要求银行要比照一般信用卡失卡处理,不过并没有在法令内明文规范。

不过,随着电子商务的发达、民众在网路上消费愈来愈普及,日前也有发生不少信用卡网路消费遭到盗刷的情形。因此金管会要求,民众特殊交易,包含网路刷卡,若遭到盗刷,比照一般信用卡失卡办理并纳入定型化契约内,加强保护消费者。

金管会表示,如果在网路刷卡遭盗用,持卡人应尽速以电话或其他方式通知发卡机构或其他经发卡机构指定机构办理停卡及换卡手续。如发卡机构认有必要时,得于受理停卡及换卡手续日起10日内通知持卡人,要求于受通知日起3日内向当地警察机关报案或以书面补行通知发卡机构。

而如果网路刷卡遭盗刷,金管会说,持卡人有得知信用卡遭冒用而怠于立即通知发卡机构者;持卡人经发卡机构通知办理换卡,但怠于办理或拒绝办理换卡者;持卡人于办理信用卡停卡及换卡手续后,未提出发卡机构所请求的文件、拒绝协助调查或有其他违反诚信原则者,那么持卡人就需负担办理停卡及换卡手续前被冒用的全部损失。

一旦发现信用卡遭盗刷时,银行业者建议,持卡人填具声明书,以利银行进行后续调查及追索,经发卡行查确认持卡人无涉及盗刷情事,持卡人不需负担损失,经持卡人同意,发卡行也会换发新卡或停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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