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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弭平战殇 金门雷区要还地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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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3日报导】(中央社台北23日电)立法院院会5月三读修正通过离岛建设条例部分条文,金门雷区范围土地,只要居民提出合理证明,5年内可申请“返还”,规定中新增可透过四邻证明人或村里长出具证明书。

国家发展委员会今天表示,经各方协商,立法院院会5月26日三读修正通过离岛建设条例部分条文,金门雷区范围土地,只要居民提出合理证明,5年内可申请“返还”,之后在6月10日经总统公布,金门地区民众长期诉求土地返还问题终获解决。

修正后条文规定,未来金门雷区范围内土地,非经征收或价购等程序有偿取得登记为公有者,可由60年4月30日布雷前的原权利人、合于“民法”规定时效完成土地所有权的占有人或其继承人,在该条文公布施行日起5年内,提出相关证明文件,向金门县政府地政局提出申请无偿返还土地。

针对证明文件部分,增加可透过四邻证明人或村里长出具证明书的资格、条件、现场指界测量确认界址的规定。

此外,修正条文也删除申请返还土地须经认定为公用必要的条件,以保障原土地所有权人权益,至于公共建设推动所需要的土地,增订原土地管理机关如有继续使用土地的必要,需先将土地返还土地所有权人后,依法向土地所有权人办理租用、价购、或征收。

国发会指出,据军方统计资料,在民国45年至81年,实施战地政务期间因战务需要,金门地区沿海布雷地区土地计有154处、面积约307公顷,国防部已于102年6月全数完成排雷。

内政部考量战地布雷造成当地居民长期丧失土地所权或被占有的特殊历史背景,为平衡布雷前使用土地者的权益与金门土地发展利用需求,因此提出本条条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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