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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正副议长选举采记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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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5月27日讯】(中央社台北27日电)台湾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地方制度法部分条文,地方议会正副议长选举、罢免采记名投票。

立法院院会上午处理地方制度法第44条及第46条条文规定,攸关地方议会正副院长选举与罢免采记名投票一案,因朝野协商没有结果,今天院会进行表决,表决结果,赞成者多数,会议主席苏嘉全裁示,照审查会条文通过。

民进党团高喊“终结黑金政治、终结议长贿选、阳光法案、杜绝贿选”等口号。

三读条文规定,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乡镇市民代表会,正副议长选举,乡镇市民代会正副主席选举、以记名投票分别互选或罢免之。

条文也规定,行政院、内政部、县政府应收到罢免案25日内,召集罢免投票会议,由出席议员、代表就同意罢免或不同意罢免,以记名投票表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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