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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票金法 短期票券将集中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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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4月14日讯】(大纪元记者庄丽存台湾台北报导)为推动短期票券初级市场无实体化,立法院院会14日三读通过《票券金融管理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未来除国库券外的短期票券,应分别送集中保管机构保管或办理发行登记,违者可处新台币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锾。

为因应企业对登记形式商业本票发行需求,并提升票券市场效率及作业安全性,降低票券商初级市场人工作业、提高投资人持有意愿及强化金融商品流动性,因此,金管会提出修法。三读修正通过条文规定,以债票形式及以登记形式发行的短期票券,除国库券外,应分别送集中保管机构保管或办理发行登记。

同时,修法也明订,由集中保管机构办理发行登记的短期票券,到期不获付款时,集中保管机构应出具债权证明文件及不获付款证明文件,交给执票人或持有人,执票人经提示而取得的不获付款证明文件,为《票据法》的拒绝证书。

此外,本票执票人向发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得执集中保管机构出具的债权证明文件及经提示而取得的不获付款证明文件,声请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

修正条文也新增罚则,票券商出售以债票或登记形式发行的短期票券,没送集中保管机构保管或办理发行登记,可处新台币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锾。◇

责任编辑:昱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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