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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矫正署:精神疾病受刑人从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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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5月13日讯】小灯泡案凶嫌因患精神疾病昨天遭判无期徒刑,引发热议。矫正署今天指出,对在监的精神疾病受刑人秉持细心照料,依法执行及从严假释态度,避免造成社会负担及疑虑。

矫正署指出,矫正机关对于新入监受刑人于新收调查时,即进行心理健康筛检,对于长刑期或高风险个案(如罹患精神疾病、长期罹病、家逢变故、违规考核等)则采随机必要时或至少每半年施测;入监后经筛选为疑似精神疾病者 (领有身心障碍手册或证明、重大伤病卡、精神科医师诊断书等) ,即造册列管,并安排精神科医师评估、诊治,依医嘱服药控制病情,并视病情追踪看诊、戒送外医或移送病监。

矫正署说,除医疗处遇外,并定期实施卫教宣导及教化辅导,引入社会资源,积极办理各类文康、恳亲、家庭日等相关活动,透过情绪纾解、家人支持与陪伴,以利病情稳定。

假释审核及精进作为部分,矫正署说,现行假释机制是依“犯行情节”、“犯后表现”(含在监行状)及“再犯风险”(含前科纪录)等进行审查,并针对初犯、年老、再犯可能性低、危害及恶性轻微者,从宽审核;重大暴力犯罪、再犯风险高、危害治安严重者,则从严审核。

所以,受刑人并非服刑达法定期间即应准予假释,对于重大刑案或危害社会治安甚钜者,其假释自当从严审核,如悛悔程度不足或仍有高度再犯风险者,仍不予假释,将其与社会隔离。

此外,法务部长邱太三在4月28日“法务部精进被害人权益保护之新作为”记者会中,宣示建立社会瞩目案件加害人动态及出监通知机制,矫正署将与犯罪被害人保护协会合作,由保护协会于必要时征询其服务的被害人有关加害人假释的意见,并汇送矫正机关作为假释审核参考,以兼顾被害人观感。

矫正署说,精神疾病受刑人于假释或服刑期满释放时,均须依监狱行刑法第87条及精神卫生法第31条规定,通知其家属或其他适当之人,并通报其住(居)所在地之卫生主管机关及警察机关,或护送返家;被害人或其家属有知悉加害人出监(或移监)需求者,也可透过保护协会向矫正机关申请加害人出监(或移监)通知或讯息。期待能透过各行政部门及社区无缝接轨,以建构绵密社会安全防护网。(转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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