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根、古金:铁证他杀!胡鑫宇录音、现场全面造假(8)

——谋战有方,天助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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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3年04月10日讯】(接上文

图51:胡鑫宇冤案反击的突破口,在刑事自诉,直达法院。

前7篇,我们揭开了胡鑫宇事件中,警方现场和尸检的30多项“严重误判”和直接造假,多项独立的铁证,已能独立证明他杀;在监控上,警方和校方联袂扯谎,证据被抓包、被监控厂商打脸,仍然坚持4个基本谎言不动摇,把假案进行到底。;因为胡鑫宇最终交给了“伪自杀大院”、这个涉嫌活摘器官的假粮库处理了,进入了活摘的某些流程,踏入了中共高官的切身利益禁区,所以才会这样上上下地掩盖。

央媒已经定性,正义怎能翻盘?很多人认为不可能了,特别是涉入活摘器官禁区,当局怎么可能再打自己脸?——这就太悲观了,其实央媒定性后,再自我打脸的事多了,就像活摘器官,央媒代表中共出了多少个版本?先否认用的是死刑犯活器官,又承认用死刑犯器官,再保证不用死刑犯器官……一次次改口打脸。

谎言欺骗只能是一时,人间不是邪恶能一直逞凶造假的舞台,但是反击如此强大的邪恶黑势力,是要有谋略的,就像打仗一样,胡来不但大损,反而助长邪恶,更去害人了。

(十七)战略庙算,应人顺天

庙算,是古代国家打仗的前提决策,那时的人淳朴,知道打仗如果不顺天意,神还不站在你这一边,仗根本打不赢的,所以要到祖庙里占卜运筹。后来人们信神的程度减弱,到《孙子兵法》时代以后,变成了智囊间的决策筹划。

胡鑫宇事件,中共警方一直在庇护凶手,现阶段能否翻盘?咱也学孙子庙算一下。

1. 凶手的保护伞只在江西省级,没到中央,此战可打。

综合研判,杀害、处理胡鑫宇尸体的凶手集团,其保护伞应该还达不到中央,只在江西省。如果在中央,那胡鑫宇根本就火不起来,中央的言论管控机制,一开始就给你掐断了,更不用央媒出台说什么“谁也不敢造假,谁也不能造假”,警告地方了。

谁先报道监控厂家澄清事实、打脸江西警方的?是央媒中国新闻周刊,可见幕后不是中央高层统一安排的,央媒都在给自己留退路,中国新闻周刊,对江西率先挥拳,既打脸又打伞(重复警方谎言),两头赌。

中央其实是投石问路,尝试帮着江西爪牙掩盖,能掩盖住,他们就皆大欢喜;但毕竟纸里包不住火,万一掩盖不住呢?当真相狠打中央脸的时候,中央一定拿地方祭旗,粉饰自己“伟光正的脸”。所以此仗可打。

2. 胡家永不放弃,此战可打。

胡家的坚持,面对凶手的威胁,在省市县警方保护伞的压力下,就是不放弃,还要申请异地尸检和侦查,这种坚强不屈,近年是罕见的。

现在胡家之所以消声,警方的威胁只是一方面,更主要的,是被警方精心的造假骗住了,心里的狐疑,抵挡不住警方谎言的洗脑,思维混乱,不知该怎么做了。

3. 在中共假、恶、暴的淫威下,有一批坚贞不屈的网友、律师,这些民族的脊梁在,此战可打。

不管警方谎言怎么狂轰乱炸,总有一批清醒的网友和律师。你们精致的谎言怎么编,也解不开胡鑫宇的那些疑团,因为解不开疑团,所以一定是谎言。至于谎言谎在哪里,一时破解不了,没关系,宁可一直存疑,静待力证反击,也不接受洗脑的那一套。

一旦力证出现,他们绝不会袖手旁观,路见不平一声吼,会尽显侠客本色。所以此战可打。

4. 铁证已在手,此战必胜,近期不变天,都可胜。

1万个人证,也不抵1个物证;1万个尸检伪证,也抵不上1个铁证。以前没有力证的时候,胡舅舅还透露已经跟一位支持者约好,支持者准备好200万元,用来奖励那位知道真相的人出来作证,指认凶手——这是人证——但是,联袂造假的警方和学校,已经从学校搞出来一批口供,证实校方无辜了,你一个人证,怎么抵挡一堆假人证?物证则不同,只要有一个物证能成为铁证,造假的人证再多,尸检伪证再多,也没用。

(1)鞋是铁证?是诱敌?还是搞错了?

最简单的铁证,就是本系列第2篇给出的“鞋是假的,被凶手换了”。

图52:现场的鞋和寻人启事的鞋、监控视频中的鞋不同,是凶手做局。

但是“鞋是假的”只有99.99%的把握,因为胡家始终没说这一点。网友早就给出了这样的疑问,但只是聚焦在鞋前方、侧面,认为视频鞋和现场鞋不同。笔者对比拍照,发现鞋前、鞋侧实在很难看清楚,而真正迥异的,是在鞋后跟。是胡家没看到这个视频?还是胡鑫宇有这样的换洗的回力牌高帮鞋?17:42视频中清晰显示穿的是上图的鞋,而最后出宿舍17:59的视频看不清鞋,万一他在这期间回宿舍换了这双鞋怎么办?如果是这样的万分之一的可能,那这个证据就不成立了。

胡家在《寻人启事》中说,失踪时穿的是“回力白色中帮经典休闲鞋”——与现场的高帮鞋截然不同。

常理说来,胡妈妈的《寻人启事》字斟句酌,是不会错的.但是,胡鑫宇被发现前,胡舅舅给出了一个回力高帮鞋的商品链接(现在胡舅舅视频被清空),说胡鑫宇穿的是高帮鞋,是兵不厌诈、放烟雾弹吗?结果现场果然出现了胡舅链接款鞋,是凶手上套了(可以证明他杀了)?还是胡家谁搞错了?

所以,上图“鞋不同”能否成为铁证,要胡家来定。

(2)足以破案的其它铁证

但是下面几条铁证,我们前面系统讲过,可以独立成立:

①录音时间造假;

②假活套勒后脖,勒不死人;

③假活套勒后脖,小夹角挂不住人和新尸,只能挂腐尸;

④尸无虫蛆,在上饶20~25度高温下,腐尸熏天的臭气,狗闻不见就很离奇了,招不来苍蝇绝无可能;

⑤(可选)回力鞋带在60kg拉力下,能拉长41cm,在树下面窄墙阶上,自缢也不够长(一手还要抓树才能站稳,图21),在上阶自缢,下来的冲力(280kg力以上,见第2篇计算)远超过鞋带的承受力(85kg力即使是单根鞋带拉力极限,假活套双挂承受力极限就是170kg,也禁不住)。

5. 警方内部不是铁板一块,专班的高位,很多人等着取代,其内还有正义力量,所以此战不难打。

公安内部,官大一级压死人,联合专班那些人的高位,早被下级同事盯着呢,等常规退休上位,哪如尽早挤掉占位者呢?特别是专班造成危及中央名誉的冤假错案的情况下,墙倒众人推,会迅速被中共抛弃,成为替罪羊,所以,黑暗的营垒好破,甚至会出现自相火并的情况。

6. 舆论的力量,这次在正义一方,此战好打。

舆论的力量谁都怕,但是社会舆论并不总是站在正义一边,比如文革中,一提资本家就全民切齿痛恨,现在人人都希望自己成为资本家。被谎言彻底洗脑后,人善良的本性被邪恶利用,会形成错误的舆论导向。这次胡鑫宇事件,中共造假的时间尚短,谎言洗脑尚浅,邪恶还没能全面操纵舆论,人们一旦明白真相,一旦发出声音来,又会形成2次的舆论海啸,所以此战好打。

有此六算,在当今的环境下,极有可能翻盘。

(十八)案例借鉴,信心可见

1. 前车之鉴,后车避险

表4:三起活摘器官杀人案对比

案发地 河北行唐县 贵州兴义市 安徽怀远县
案发时间 2006年11月 2009年6月 2018年2月

精神病乞丐仝革飞5器官被割 1乞丐内脏被掏空 11名重症急救室“死者”器官被非法摘取移植
案发原因 医生主动投案 水库捞尸报案 家属坚持举报
提供他人器官者 王朝阳,无业 赵诚,无证诊所

假医生

怀远医院ICU主任杨素勋
涉案

医院

武汉同济医院,北京世纪坛医院 广州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南京鼓楼医院

江苏省医院等

活摘地 废弃厂房 未透露 “黑救护车”上
活摘

医生

同济医学博士后陈杰、心脏大血管外科王海灏、器官移植外科蒋继贫,世纪坛医院医生李国勋等 肝移植科副主任医师、博士后张俊峰等3人 肝胆外科主任医师黄新立,陆森,口腔医生王海良
移植

医生

保密
致死原因 警方谎称

钝器击头致死

活摘器官

致死

法院谎称尸体器官
实际活摘致死:活摘时仝革飞抓医生手,有医生将手踩在脚下,仝将嘴唇全咬烂 实际活摘致死:杨素勋、王海良等人将放弃治疗者宣布“脑死亡”,推到“黑救护车”上
判决 供活人者

死刑

供活人者

死刑

大医院的活摘医生2年~2年4个月
保护 活摘医生、移植医生无任何责任 活摘、移植医生

无刑责

移植医生

无任何责任

移植医院的名字,后期都被中共媒体避讳、保护。

2. 真凶被包庇,次凶可抛弃

上述3个活摘器官案,网上都有报道,深入辨析可见:

(1)买凶杀人以往都是第一被告,移植医生相当于买凶者,却被“器官移植恶法”免责。

买凶杀人,判刑都是最重的,比直接杀人者罪还重。在活摘器官致死案件中,移植医生相当于买凶,因为病人出钱是来治病的,病人什么也决定不了,只有移植医院的移植专家医生,能决定用谁的器官(审定配型),决定什么时间用,等于移植医生能决定杀谁、什么时间杀、给多少钱你能杀,所以,他们才应该是法律上的第一被告。可是,都被中共的移植恶法保护下来,都免责,至少是免于刑责。

所以,这些活摘移植案例中,移植医生是买凶者,是主要凶手,活摘医生是次凶,提供他人器官的是次次凶。

(2)次凶——活摘医生通常被包庇,但是死追,也能判他们。

河北行唐县活摘乞丐案,被判死刑的王朝阳只是绑架乞丐、弄晕、抛尸,并没杀死人,活摘的时候,仝革飞还抬手抓医生,医生把他手踩在脚下,就地活摘时,仝革飞咬烂了自己的嘴唇,谁杀的人?是这几个武汉和北京医生!他们都逍遥法外,至今还挂牌接诊。

贵州活摘乞丐案,被判死刑的赵诚(提供乞丐、抛尸),是假医生,也没参与活摘;而广州3个医生活摘杀人,却无刑责,只是处分了一下,他们在同济医院仍然是专家。

安徽怀远案,为什么会判了4个活摘医生?他们都是大医院专家,3个还是OPO(器官获取组织工作人员,就是警察说的“有拿器官手续”的医生),但是都以“毁尸罪”轻刑的。这纯粹是掩人耳目,因为死人器官不能用,只能是活摘最后致死。为什么这次不保他们了呢?

详看案情会看到:尽管怀远案的死者家属有签字,同意捐献器官还按了手印,也得了20万元补偿费(不给钱,中国极少有真捐献);尽管死者儿子又得到46万元的封口费,也签署了谅解书;尽管死者家庭没有任何背景,但是死者儿子证据在手(捐献书是假的,没盖章,捐献是假的,没登记,是卖器官),1年后还坚持上告。最终,本来可以被“移植恶法”保全的4个活摘医生,却被中共无情抛弃。因为中共被打脸了,它的移植恶法形同虚设,成了假捐献、卖器官的幌子,中共为了脸面,拿这4个活摘医生做了替罪羊!

这几个医生愤然上诉,结果维持原判。当今器官捐献,基本都是这样造假的,为什么判他们?因为有一家人证据在手,得了两次钱还坚持上告。

同理,胡鑫宇案也是这样,即便家属签署了什么,即便得到了有限的补偿(现在尚未看到),证据在手,坚持就一定能反正。

(十九)规避风险,立于不败

《孙子兵法》中讲:打仗要使自己先立于不败之地,积极做好各种准备,等待打败敌人的时机。

  1. 以迂为直,回避活摘器官

胡鑫宇事件,活摘器官没有证据,反击邪恶的时候,提都不要提。我们前面分析活摘器官的背景,只是让大家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

2. 避免境外风险,证据来自自己实践

不能提证据和做法来源于境外网站,我们也不介意本文说法的版权。现阶段,谁在大陆提这些境外真相网站,谁就会招来危险,警方就会扣上境外势力的帽子,那可能会迫害你了,自保都难了。

证据还得是自己通过实践、实验得来的,我们大家都是网友,也只是提供一种参考,原图也是自己网上下载,原图在海量网文中以后找不到(被删),那是很常见的事。本文的图也是视频截图,选清晰的用。

至于几个铁证。从网上学学打活套(绞刑结),拉一拉就知道挂胡鑫宇的“假活套”拉不紧,勒后脖子勒不死人,这个最大的证据自己就都搞定了。好脑袋不如手勤快,勤快一下,胜过江西警方的高级造假专家。

弹性拉伸,是高中物理知识。用两套回力鞋带,做好假活套,一套缓缓吊10kg、20kg……60kg大米,测量鞋带被拉长了多少(约40cm),拍照下来,这个铁证也就自己得到了。结合“假自杀现场”的还原图,就知道在下边自缢鞋带不够长,在上边跳下来,回力鞋带禁不住冲力了。如果实在看不懂这一条,法庭答辩可能会在这一点上出漏子的话,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为本条作证;如果也找不到敢这样质证的人(懂理论还得亲自做过实验),本条力证也可以不用,前面的铁证足够。

3. 不能上访

一上访,成为访民,就被从中央到地方的截访机制打成另类了,要公然迫害你了,上访要被严打。基层上访申冤不起作用,向上一级依法上访就被打成越级上访,第一次拘留,第二次刑拘,第三次判刑,还成了公安机关永远维稳的对象了。正常的起诉、控告,反而效果好。

4. 兵合则强,兵分则弱

以前云南搜救队就被铅山当地黑恶势力威胁,实际是被打跑了,而且搜救队也公开表示不再发声了。胡家也委婉地公开讲述自家受到威胁了。现在要翻盘,要凶手的命、要凶手集团破产、要动他们的保护伞,凶手集团会恐会更疯狂。所以,不能再单独行动,得多方彼此照应,别给凶手可乘之机。

5. 内部一致

比起以前的乱打乱撞,这次是毕其功于一役了。这次的律师格外重要,除了要有真水平,还得是真为当事人的,不能表面为你,实际跟公安保护伞暗通的,都不行,没有这样的律师宁可先不找,自己做出去,再找。

真找到律师,也不能让律师单独行动,因为律师毕竟怕丢了职业,所以面对公检法的刁难,不妥协几乎不可能的,他们也不可能真跟这些邪恶的保护伞撕破脸皮的,所以,每次律师行动,家属必须在场,律师只是为家属的据理力争提供法律保证,同时也提供了一层人身安全保护,冲锋陷阵的还得是自己。

(二十)貌似死局,避实击虚

前文讲过,溃堤从来都不在堤坝最坚固的地方,会打仗的,从不一味正面攻坚,都是穿插迂回,攻击对方的软肋。那么,胡案反攻点,在哪里呢?

  1. 绕开公检,直达法院

反击点,在本篇开头图51的刑事自诉,用法院的立案登记制度,直接切入。现在铁证在手,就可以绕过庇护凶手集团的公安大保护伞,直接去法院立案。

能立案吗?凭什么立案?

凭胡家的刑事自诉,是最有力的。起诉江西省市县公安机关联合专班的主要人员,特别是新闻发布会上那几个人。其实刑事自诉案,比民事案件简单,只要证据足、坚持下去,结果不会有太大的变化,因为最终是要推动公诉。

可能懂法律的人会反问:怎么起诉?如何起诉?这可是大难题,路早被堵死了——能不能从看似没有路的地方,开出路来,那就要看律师的实践水平和胆识了。

2. 上网立案,不怕刁难

现在都是网上自己申请立案了,网上都有教程,准备好材料,再家就可以提交给法院。提交后,受到阻挠刁难,反而是好事。

常见的阻挠,可能就是网上说的,被告一方的身份证、现住址等信息不全,法院不给立案,但是调取个人身份各种信息,有的法院也不配合,有的派出所也拒绝给个人,有时候律师拿着“调查令”也调不到,怎么办?

根据2015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立案规定》)第六条 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按上述法律,只要能确定明确的被告即可,不需要身份证号、年龄、住址,有露脸的警察的姓名、单位、职务即可,有警号更好(各省内的警号都是唯一的,省省之间以省区别)。

遇到这样的故意刁难,就去找法院、找拒绝立案人、找领导,争取当时解决,谁不给立案,取证告谁就可以了。

3. 伪证罪尚不能成立——因为之前公安没有给立案,这是公安算计胡家的关键

伪证罪是最容易联想到的罪证,因为警方鉴定多处造假,证据确凿。但是《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诉讼中”,因为胡鑫宇事件始终没给立案,没这个前提,就没法定这个最有充分证据的罪名,这正是公安不给立案的一个关键算计,他们可以任意造假。

4. 玩忽职守罪成立,但是不在自诉案的范围,中共不让百姓诉官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这个罪名,明显成立,因为专班玩忽职守,给出了错误的司法鉴定(自杀),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和危害。但是,却不在中共法定的自诉案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限于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前提是立过刑事案);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前提是立过案)。

即使将来翻转,给立案了,也无法自诉“玩忽职守罪”、“伪证罪”,因为中共立法规定这些罪只能公诉(由检察院起诉),不许百姓自诉(但可以控告)。

5. 诽谤罪,是胡鑫宇“刑事自诉案”唯一的立案点

既然江西警方明显的犯罪,无法被百姓刑事自诉,那就只能找他们不明显的、但是又能被刑事自诉案立案的,唯一的切入点,就剩下诽谤罪——这条路太窄,但是可行。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构成诽谤罪的四个要件。

①客体要件,侵犯胡鑫宇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②客观要件,江西专班以造假的证据,伪造自杀事实,公开声称胡鑫宇是自杀,有明显的自杀倾向,等于侮辱人格,诽谤胡鑫宇心智不健全,影响极为恶劣。,

③主体要件,江西省市县公安联合专班,在新闻发布会上的那三位。

④主观要件,是主观故意。因为他们没有自杀的直接证据和因果证据,他们要多方“判定”出自杀倾向,才能造出自杀的佐证,而他们用来判定的证据也是假的、捏造的,所以是故意。

在胡鑫宇失踪开始时,完全没有胡鑫宇不正常的说法。媒体采访胡鑫宇的老师、同学,他们都说:“没发现胡鑫宇有什么异常”,为啥失踪?不知道。后来警方陆续出来自杀佐证:假录音、假笔记心理分析、假鞋印、自杀“假活套”、“假尸检”,等等,警方才公开谎称:各种迹象表明胡鑫宇有自杀倾向。

“刑事自诉”能立案,是一切的前提。立案为重,务求简洁。在法庭上辩论的,也是警方那些假证据,铁证在手,谁怕谁?

即使法院开始同意立案,审查期内很可能再退案,再努力立上,还可能遇到各种刁难,就是真立上来,庭审也不一定能判……

没关系,每一次被刁难,都将引爆舆论的焦点,都在增加胜算的筹码,何乐不为?

其实刑事自诉,只是前哨战。请看下集《三面布局,立体闪击》。

(未完,待续)

责任编辑:高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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