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专栏】美国国父与宪法(4):约翰‧狄金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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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3年04月30日讯】(英文大纪元专栏作家Robert G. Natelson撰文/信宇编译)与本系列文章之三的主人公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一样,约翰‧狄金森(John Dickinson)也是促成美国宪法问世的主要功臣。也可以说,“如果没有他,美国宪法可能不会问世”。不同的是,麦迪逊的历史功绩广为传颂;而相对而言,狄金森的宪法贡献则鲜为人知。

持这个观点的代表人物就是被誉为20世纪最伟大的美国宪法历史学家之一的福雷斯特‧麦克唐纳(Forrest McDonald)。麦克唐纳将狄金森列为所有开国先贤中最被低估的一位。麦克唐纳是在1985年做出这个评价的,而当狄金森的制宪会议笔记在1987年曝光时,这个评价得到了更广泛的支持。

在本系列文章之一的“绪论”中,我把开国时期的政治光谱分为六个类别:未经改造的保守党人、高端民族主义者、温和民族主义者、政治中间派、有条件的联邦主义者和坚定的反联邦主义者等。显而易见,狄金森是政治中间派的代表人物。

最终问世的宪法中许多具体条款均真实反映了他的政治观点。可以说,正是他的政治智慧时时提醒宪法制定者,在编写宪法时,他们不能毫无边界地放纵自己的政治狂想。相反,他们必须考虑过去的成功经验,以及公众的接受程度。

个人生平

狄金森出生于1732年11月8日,比乔治‧华盛顿(George Washington)仅小九个月。他出生于马里兰州,但很快全家搬到了特拉华州肯特(Kent)县,与多佛(Dover)相邻。如今,该地已经成为热门的旅游景点。

狄金森自幼接受严格的家庭教育,尤以典型的希腊-罗马古典文学为特色,因此他一生都保持着对古典文学的热爱。正如麦迪逊、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和本‧富兰克林(Ben Franklin)一样,他不仅具有超强的行动力,而且具备深度思想。他的著作旁征博引,大量引用了当时颇具影响力的思想家,如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古希腊学者波利比乌斯(Polybius)、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Cicero)、古罗马历史学家塔西佗(Tacitus)、英国古典思想家约翰‧洛克(John Locke)等。关于这些思想家,请参阅笔者最近发表在《大纪元时报》的系列文章《美国宪法思想基础》。

狄金森立志成为一名律师。从1750年到1753年,他在费城一家知名的律师事务所做书记员,然后在位于英国伦敦的中殿律师学院(Middle Temple)学习了四年,这是培养英国大律师(出庭律师)的四个“摇篮”之一。在伦敦时,他给父亲写了一系列的信,描述了那里的生活和学习。这些信件表明,他在那里求学时认识到了一位名叫威廉‧莫雷(William Murray)的年轻苏格兰律师,他富有才华。莫雷后来成为英国首席大法官,成就斐然,更被封为曼斯菲尔德勋爵(Lord Mansfield),狄金森亦对英国的法律体系颇有研究。

1757年,狄金森完成学业回到美国,随后在费城从事法律工作。在之后的数年里,他陆续在特拉华州和宾夕法尼亚州之间从事公共事务。

狄金森是贵格会信徒,然而他并不墨守成规,颇多创新。根据贵格会的章程,他呼吁解放所有的奴隶。在制宪会议上,他号召,“根据荣誉和安全的每一项原则,均不应该允许宪法授权各州从事奴隶交易。”

[译注:贵格会(Quaker),又名教友派、公谊会(the Religious Society of Friends),兴起于17世纪中期的英国及其美洲殖民地,没有成文的信经、教义,最初也没有专职的牧师,无圣礼与节日,而是直接依靠圣灵的启示,指导信徒的宗教活动与社会生活,始终具有神秘主义的特色。全世界共有成年信徒二十余万人,主要集中于美国。]

狄金森富有人格魅力,广受选民欢迎,胜任了多个重要的政治职位,而本人依然谦逊稳重。从外形上看,与矮胖的亚当斯和矮小的麦迪逊相比,他身材高大,瘦削挺拔。与麦迪逊一样,他的健康状况也很脆弱,然而通过精心管理,他享有相对较长的寿命。他于1808年2月14日去世,享年75岁。

制宪会议前的公共生涯

年仅26岁时,狄金森赢得了特拉华州立法机关下院的一个席位。在他的第二个任期中,他被同事们推选为议长。然而费城是他早起从事法律工作的地方,1762年,他参加了宾夕法尼亚州立法机关的竞选并成功当选。在那里任职期间,他为宾夕法尼亚州的殖民宪章进行了一场著名的斗争,勇敢地反对本杰明‧富兰克林的州政治主导派别。狄金森在这场斗争中失败了,然而后来的事件表明,他在这个问题上是正确的,而富兰克林和他的盟友则是错误的。

狄金森在殖民地宪章争论中发表的重要演说至今仍然广泛流传,广受好评。这位当时很年轻的立法专家抗声道:“一个好人,应竭尽全力为他的国家服务,纵使国家不满这服务。”

1765年,他起草了宾夕法尼亚州议会反对印花税法案的决议初稿,并在被称为“印花税法案大会”的殖民地会议上担任要职。1767—1768年,他以“宾夕法尼亚州农民的来信”为题,在报纸上发表了一系列文章,支持殖民地事业。这些“农民来信”在美国和欧洲都激起了巨大反响。当文章作者的身份被公开后,狄金森成为继富兰克林之后世界上第二位最具名望的美国人。

从1774年到《独立宣言》通过,他在第一和第二届大陆会议上任职,是国会官方声明的主要撰写者。狄金森还担任过撰写《邦联条例》(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的国会委员会主席。条款的初稿就是他亲自起草的。

在反对《独立宣言》为时过早之后,他与同为宾夕法尼亚州代表的罗伯特‧莫里斯(Robert Morris)一道,退出了国会的最后投票,以便《独立宣言》的投票结果是一致的。一旦宣布美国独立,他就加入了美国武装部队。

不过,1779年,他作为特拉华州代表参加大陆会议。两年后,特拉华州立法机构选举(或者更准确地说,是征召)他为州长(state president)。第二年,当他还是特拉华州州长时,宾夕法尼亚州行政委员会在本人不在场的情况下推选他为该州州长。狄金森曾短暂地担任过这两个职务,然后辞去了特拉华州州长职务。他仍然担任宾夕法尼亚州州长,直到三年任期结束。

制宪会议

时间来到1786年,狄金森和大多数美国人一样,开始认识到需要一个更强大的政府。特拉华州派他参加了安纳波利斯会议,在那里他众望所归地当选为主席。安纳波利斯会议建议召开另一个具有更广泛权力的州际会议。作为对这个建议的回应,弗吉尼亚州的立法机构召开了制宪会议。

特拉华州选择狄金森作为其参加制宪会议的代表之一。虽然他因病缺席了几个星期,但在此期间他仍留在费城,方便向他的同事们提供想法和建议。

大会开始仅三周,狄金森就准备了一份宪法提案的大纲。该大纲以埃德蒙‧伦道夫(Edmund Randolph)的《弗吉尼亚计划》(Virginia Plan)为基础,增加了代表们最终通过的许多额外要素:明确列举的权力(enumerated powers,注:授予国会的专有权力明确列举在联邦宪法的第一条中)、由州立法机构挑选参议员、参议员的最低年龄为30岁、选举轮换制(rotating elections,注:参议员任期六年,参议院每隔两年改选约三分之一的席位,众议员任期两年)、限制各州发行货币、保障陪审团审判和人身保护令,以及后来的必要和适当条款的雏形,如第一条第8款第18项。

当然,该计划还包括一些最终没有被采纳的想法,如行政部门由三人而不是一人领导。

狄金森最重要的宪法贡献之一就是他在发展后来被称为“双重主权”(dual sovereignty)的概念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这个概念,中央政府对明确列举的对象拥有主权,而各州对所有其它事项拥有主权。狄金森认为各州在参议院中的代表权应该是平等的,他设想各州应该积极监督联邦政府,这个功能后来被麦迪逊称为“干预”(interposition)(pdf)。

在英文《大纪元时报》早先发表的《美国宪法思想基础》系列文章中,我曾引用了狄金森的大会演讲,他把未来的联邦制度比作太阳系中太阳和各个行星的平衡。更典型的是,狄金森借助于历史、传统和审慎的态度。在某些方面,他的思想早于“现代保守主义之父”英国议员埃德蒙‧伯克(Edmund Burke)后来的著作。

一个很好的例证莫过于狄金森1787年8月13日在大会的演讲。在英美传统中,只有立法机构的下议院有权提出征税法案。大会的一些与会代表主张放弃这个传统。对此,狄金森进行了以下精彩的回应:(原文来自麦迪逊报告,我对一些标点符号和速记进行了修正整理。)

“毫无疑问经验是我们唯一的行动指南。理性可能会误导我们。并不是理性发现了英国宪法独特和令人钦佩的机制,亦不是理性发现或可能发现了奇怪的和(在那些受理性支配的人看来显得)荒谬的陪审团审判模式。这些发现可能就是由意外产生的,而经验对它们给予了认可……

“难道经验还没有验证将货币法案限制在人民的直接代表手中的效用吗?……难道我们要把我们自己在这个问题上的11年(即1776年至1787年)的短暂经验与这个长期经验对立起来吗?拒绝众议院的这个专属特权会触犯人民的所有偏见,而在没有必要的目的时,我们绝不应忽视这些偏见。

“当这部(宪法)出台时,它将受到许多意见领袖的攻击。‘贵族化’将成为最适合的反对口号,反对者将紧抓这些陈词滥调不放。有八个州在其宪法中加入了货币法案的专属权利,而这有利于立法机关的公共部门。然而,其中大多数州允许其它部门进行修改。这……对我们来说是合适的。”

在埃德蒙‧伦道夫的协助下,狄金森赢得了这场辩论。结果就是促成了“始创条款”(Origination Clause,第一条第7款第1项)的问世,规定只有众议院才可以发起新的征税议案。

在批准宪法的各种辩论中,“始创条款”被证明是一根救命稻草。正如狄金森所预言的那样,反对者抨击宪法过于贵族化。如果没有“始创条款”来反驳这个指控,宪法草案可能永远不会被批准通过。

宪法批准之争

由于健康状况不佳,狄金森在宪法签署前不久就离开了大会。他委托他的特拉华州同事乔治‧雷德(George Read)代为签署。

而狄金森的两个家乡,特拉华州和宾夕法尼亚州,成为第一个和第二个批准宪法的州。当宪法批准的步伐在全国放缓时,狄金森再次拿起他那充满力量的笔,撰写了一系列支持宪法的政论文章。他选择的笔名是“法比乌斯”(Fabius)。鲜为人知的是,这个名字取自一位著名的古罗马将军,他采取游击战术击退了强大的敌人汉尼拔(Hannibal)。

法比尤斯的政论文章在当时风靡全国,对于推广宪法取到了重要作用。

结语

与麦迪逊一样,约翰‧狄金森在制宪的各个阶段发挥了关键作用:建立背景制度(如《邦联条款》),起草宪法文件,并促进宪法批准。

然而,狄金森远比麦迪逊更多地将他的具体想法融入到宪法文本中。欲知详情,请参阅拙文《约翰‧狄金森的宪法贡献》(The Constitutional Contributions of John Dickinson,2003-2004)。

本系列的前三篇文章,请点击:《美国国父与宪法(1):绪论》、《美国国父与宪法(2):约翰‧亚当斯》和《美国国父与宪法(3):詹姆斯‧麦迪逊》。

作者简介:

罗伯特‧纳特森(Robert G. Natelson)是位于丹佛的科罗拉多独立研究所(Colorado’s Independence Institute)宪法法学高级研究员,曾任宪法学教授和宪法历史学家。他著有《原始宪法:宪法的实际内容和含义》(The Original Constitution: What It Actually Said and Meant,第三版,2015年)一书。他还是总部位于首都华盛顿的美国传统基金会(the Heritage Foundation)组织编写的《美国宪法传统指南》(Heritage Guide to the Constitution)的撰稿人之一。

原文:The Founders and the Constitution, Part 4: John Dickinson刊登于英文《大纪元时报》。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并不一定反映《大纪元时报》立场。

责任编辑: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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