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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地区人民亦为中华民国人民” 台政院通令:即起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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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3年05月25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台北报导)中国一名钱姓男子2018年在高雄遭漏电的路灯电击身亡,一审高雄地院依据法务部函释,认为“大陆地区人民亦为中华民国人民”,适用台湾《国家赔偿法》,引发争议。对此,行政院24日发函通令各部会,依《国籍法》规定,中国人民非台湾国民,与此抵触的旧函释即起不适用。

台立法委员郑运鹏25日在脸书发文表示,他于18日在立院质询司法院秘书长林辉煌、法务部次长陈明堂时指出,法官引用法务部1993年8月5日(82)法律决字第16337号函释内容“大陆地区人民亦为中华民国人民”作为判决依据,被媒体拿来当成认知作战的素材,因此要求法务部废除该函释,希望各级法院法官不要再引用。

郑运鹏说,其实行政院早已在清理相关不适当的旧函释,日前陆委会也开始会同相关机关完成检讨不适当的函释清单。行政院24日以院台法长字第1121023848号通令各部会,依《国籍法》之定义,“中国大陆人民不具中华民国国籍、非属中华民国国民,自不享有或负担中华民国国民之权利义务”,凡旧函释与此抵触者,应自即日起停止适用或不再援用。

郑运鹏强调,以后法官若再有类似的引用及判决,就是法官个人意识形态的问题,错误的判决就要接受台湾民众的批判,接下来司法院应进行教育训练统一解释。

法务部1993年的函释,是依《两岸条例》规定意旨,认为“大陆地区人民亦为中华民国人民”,且不论是《国家赔偿法》或《两岸条例》都没有禁止大陆地区人民请求国家赔偿的规定。

而行政院最新函文中提及,《两岸条例》第2条仅以设户籍地定义台湾人民与中国大陆人民,但该条例自1992年公布迄今逾30年,台湾历经民主转型与《宪法》变迁,政治情势及两岸关系发展已与该条例制定当时多所转变,两岸互不隶属已为两岸现况与既存事实,中国大陆人民与中华民国国民亦明显有别,相关函释是否妥适有检讨必要。

政院函文中指出,《宪法》第3条明定,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国民;而《国籍法》也已于2000年修法将定义国籍的用词由“中国人”改为“中华民国国民”;且《入出国及移民法》第3条也规定,中华民国民是具有中华民国国籍之居住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国民或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已明确律定中华民国国民范围。◇

责任编辑: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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