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最高法院审理一案 或终结联邦机构监管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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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3年05月05日讯】(大纪元记者戴芙若综合报导)最高法院周一(5月1日)同意受理一起涉及近40年历史先例的案件,该先例在国会法定语言模棱两可的情况下,授予联邦监管机构制定法规的权力。在保守派法官占多数的最高法院,该先例有被废除的可能。

最高法院本周同意审理的案件是“洛珀布莱特企业诉雷蒙多案”(Loper Bright Enterprises v. Raimondo) ,该案涉及的先例是“雪佛龙诉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案”(Chevron U.S.A. Inc. v. Natural Resources Defense Council)。

1984年,在雪佛龙一案中,最高法院裁定,只要解释合理,法院就应遵从联邦机构对模糊法规的解释,即所谓的“雪佛龙尊重”(Chevron Deference)原则。

最高法院周一批准的案件事关美国捕鱼业对国家海洋渔业局(National Marine Fisheries Service)条例的质疑,该条例要求渔民支付监管人员的费用,因为联邦机构管理法规定,渔船上必须有人监督遵守法规的情况。

最高法院在接受此案时,拒绝了考虑支付监管人员费用的技术层面问题,而是处理该案提出的更为重要的问题,即推翻雪佛龙案的决定还是大幅限制其应用。

“我们很高兴法院审理此案不仅可能为这些渔民伸张正义,而且还重新考虑了一项使不受约束的行政权力得以广泛扩张的学说。”保守派律师保罗‧克莱门特(Paul Clement)说。

克莱门特曾在小布什政府担任总检察长,他将在“洛珀布莱特企业诉雷蒙多案”(Loper Bright Enterprises v. Raimondo)一案中,代表企业方出庭。该案将于10月开始的最高法院下一任期中审理。

在1984年为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NRDC)辩论的大卫‧多尼格(David Doniger)表示,雪佛龙原则已经沉寂了一段时间,现在看最高法院是“想恢复还是取消支持”。

近年来,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在决定枪支、堕胎和宗教等问题时,逐渐趋于回归传统和美国《宪法》本身,引发左右两派间的辩论。

洛珀布莱特企业诉雷蒙多案

“洛珀布莱特企业诉雷蒙多案”事关国家海洋渔业局(National Marine Fisheries Service)发布的一项规定,该法规要求渔业公司支付监督渔业管理计划遵守情况的人员的费用。

案件由来自新泽西州开普梅(Cape May,又称五月岬)的洛珀布莱特企业(Loper Bright Enterprises)的一群渔民提起。

洛珀布莱特企业是一个家族经营的鲱鱼捕捞公司,在新英格兰海域开展业务。渔民们表示,在小船上捕鱼是一项艰苦的工作,每一寸空间都是宝贵的。但是国家海洋渔业局(NMFS)的一项法规要求,船上必须有一名额外的人员担任监督员,以跟踪渔船对联邦法规的遵守情况。

在过去的30年里,《马格努森-史蒂文斯法案》(Magnuson-Stevens Act)赋予了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NOAA)自主权,要求对商业渔船进行监测。但是,当该机构耗尽资金来支付大西洋鲱鱼渔业的额外监测费用时,NOAA在没有获得国会的任何授权的情况下,决定将成本转嫁给渔民。

依据雪佛龙先例,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D.C. Circuit Court of Appeals,简称DC巡回法院)2022年8月以2:1裁定,根据雪佛龙原则,国家海洋渔业局要求渔船上由渔民自己付费给监督员是合理的。持异议的法官表示,很明显国会从未批准过这样的要求。

2022年11月,以诉讼因由研究所(Cause of Action Institute,简称CoA)和前总检察长克莱门特为代表的渔民们上诉至最高法院,要求大法官权衡他们对付费规则的挑战,并否决雪佛龙先例。

在连续五次会议审议此案后,大法官们同意只处理第二个问题,即“雪佛龙尊重”原则。

“雪佛龙尊重”原则

“雪佛龙诉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案”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例,美国最高法院在该案中规定了法律测试(legal test)标准,以确定是否尊重政府机构对其管理法规的解释。

《清洁空气法》(Clean Air Act,简称CAA)是美国主要的联邦空气质量法,用于规范固定和流动的空气排放。该法律授权美国环保局(EPA)制定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以保护公众健康和公共福利,并规范有害空气污染物的排放。

《清洁空气法》最初于1963年颁布,国会1977年做了修订,以解决未能达到美国环保局制定的空气质量标准。修订后的《清洁空气法》要求各州建立“新的或改造过的主要固定空气污染源”的标准。

关于“固定空气污染源”的含义存在争议。法律没有定义这个词。国会的立法历史上也没有对该词定义。因此,执行《清洁空气法》的环保局自行解释了该术语。

在卡特政府期间,美国环保局将污染源定义为所有工厂中产生污染的设备。

1981年,罗纳德‧里根(Ronald Reagan)当选后,安妮‧戈萨奇‧伯福德(Anne Gorsuch Burford)担任局长的环保局采用了一个新的定义,即允许现有工厂获得新设备的许可,只要工厂本身的总排放量没有增加。

环保组织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Natural Resources Defense Council,简称NRDC)提起诉讼,称新法规违反了《清洁空气法》,联邦法院做出了有利于NRDC的裁决。

受影响的雪佛龙美国公司(Chevron U.S.A. Inc.)、通用汽车公司和其它公司对下级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为更宽松的新标准辩护,并在1984年最高法院的裁决中获胜。

大法官约翰‧保罗‧史蒂文斯(John Paul Stevens)在一致同意的法院意见书中写道,“如果国会的意图很明确,事情就到此为止;对于法院以及该机构(EPA)来说,必须落实国会明确表达的意图。”他写到,但“如果法规在具体问题上保持沉默,或模棱两可,法院应该服从负责执行法律的(联邦)机构的合理解释。”

他写道,因为《清洁空气法》没有明确如何定义这些特定的空气污染源,法院应该尊重伯福德女士所在环保局采取的方法。

该判决的最终结果是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即“雪佛龙尊重”。在“雪佛龙尊重”原则下,法院不能干涉联邦机构对模棱两可的法规的解释。

美国《宪法》将“司法权”授予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而不是行政部门及其机构。

根据哥伦比亚法学院教授托马斯‧梅里尔(Thomas Merrill)的研究,该“雪佛龙尊重”已成为行政法的基石,法官在随后的一万多项裁决中都引用了它。

华府保守派智库卡托研究所(Cato Institute)在一份最近的裁决调查中指出,最高法院近年来已经远离雪佛龙原则。

然而,下级法院继续适用雪佛龙案,因为它仍然是最高法院的先例。在2020年和2021年,卡托研究所发现了142项涉及雪佛龙原则的裁决。卡托说,联邦机构赢得了近60%的案件。

各方反应

“雪佛龙尊重”原则的支持者表示,为机构专家提供喘息空间以制定细化政策,来应对国会可能无法预料或完全理解的问题是适当的。批评者则认为,将如此多的决策权转移给联邦机构违反了《宪法》规定的权力分立。

废除该判案原则将对拜登政府的气候议程产生重大影响,将使政府通过联邦机构的监管解决气候变化等重大问题的努力复杂化。

尽管民主党近年来通过了重大的清洁能源投资,但国会几乎一直无法就EPA在气候变化方面的重要新监管权力达成一致。

拜登政府曾敦促最高法院不要受理此案,称雪佛龙原则“促进了政治问责制、国家统一性和可预测性,并尊重(联邦)机构在管理复杂法定计划方面,可以发挥的专业知识”。

废除雪佛龙原则也会对国会的立法议程产生影响。近几十年来,立法者越来越多地选择起草广泛的指导方针,并将技术细节委托给各机构。

近年来,最高法院的保守派大法官则批评雪佛龙原则。

大法官克拉伦斯‧托马斯(Clarence Thomas)一直是最直言不讳的批评者之一,他在2015年的一份意见中指出,“雪佛龙尊重”原则“从法院手中夺取了‘说出法律是什么’的最终解释权,并将其移交给”行政部门。

托马斯对法院2020年拒绝受理单独的监管案件时表示异议,他写道,“雪佛龙尊重”赋予了联邦机构“违宪的权力”。

大法官尼尔‧戈萨奇(Neil Gorsuch)也加入了托马斯的行列。他在2022年11月法庭通过雪佛龙相关案件时写道,法院“应该直截了当地承认,雪佛龙(原则)没有消除、也不可能消除在国家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对法律含义作出独立判断的司法职责。”

2016年,在美国第10巡回上诉法院任职期间,戈萨奇撰写的一份意见书中,他表示“雪佛龙尊重”和最高法院的另一项裁决“允许行政官僚机构吞并大量的核心司法和立法权力,并以一种方式集中联邦权力,这似乎有点难以与制宪者设计的宪法相一致。”

“也许是面对这个庞然大物的时候了。”他写道。

他是当年制定新规定的环保局局长安妮‧戈萨奇‧伯福德的儿子。

责任编辑:叶紫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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