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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内政部:一生可改名3次 身份证号1次 通缉犯不适用

Im.B诈骗案主嫌曾耀锋遭通缉期间,以“曾国纬”为名隐匿通缉犯身份接触政商人士。内政部澄清,民众一生可更名3次、换身份证号1次,但通缉犯并不适用。图为资料照。(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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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3年06月01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高雄报导)Im.B诈骗案主嫌曾耀锋在因前案遭通缉期间,以“曾国纬”为名隐匿通缉犯身份接触政商人士;2022年也有媒体报导一名金融通缉犯,因更改过身份证字号而躲藏17年。内政部表示,民众一生可更名3次、换身份证号1次,但通缉犯并不适用。

依据内政部《姓名条例》第9条第6款规定,台湾人民姓名若因字义粗俗不雅、音译过长或有特殊原因,可申请改名,但仅限3次。内政部2008年曾函令,考量国人的传统观念,若身份证字号阿拉伯数字第3至8码有3个“4”以上、末码是“4”或数字“谐音不雅”者,可申请更改,但仅限1次,且须由电脑随机选号。

新竹市户政事务所曾指出,民众申请变更身份证字号,多数是认为字号内的数字因谐音不雅或不吉利,例如“4”的谐音似“死”,包含54(我死)、84(爸死)、74(妻死)、24(饿死),或者44(死死)、414(死一死)等,都被视为大凶数字,也成为热门换号原因;其他不雅谐音还有7676(去了去了)、54387(我是大白痴)、1987(你很白痴)等。

而为避免不法人士透过变更姓名逃避犯罪查缉,《姓名条例》第15条第1项第1款也规定,若“经通缉或羁押者,不得申请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内政部自2006年起也明定,变更身份证字号时须比照《姓名条例》规范。不论是更改姓名或身份证字号,户政机关在受理申请时都会查询刑案资料,确认没有法律上禁止更改事由后,才会准许变更。

2022年12月媒体报导,新北市一名刘姓金融通缉犯,因曾更改身份证字号,逍遥法外17年。但内政部调查,刘男先于2003年认为“4”不吉利而申请更改身份证字号,2005年才遭通缉,不过当时检方却以旧的身份证字号发布通缉,导致他从未被警方查获。法务部当时表示,会请检方发布通缉前,务必查明详细的年籍资料。

内政部户政司长林清淇向《大纪元时报》表示,检察机关会向户政司索取相关资料,户政司随时都会更新,至少每个小时或每天都持续上传;至于税籍、车籍、地籍等民生相关系统是否同步更新,林清淇说,主要是看各主管机关当初约定的索取资料周期而定,依照各部会作业程序及申请时的频率处理。

而对于外界质疑Im.B诈骗案主嫌改名后持续犯案一事,法务部调查发现,主嫌原名为“曾瑞琪”,2005年1月4日首次更名“曾韦纶”,后于2009年7月23日二度更名“曾耀锋”迄今;而“曾国纬”其实是他行骗江湖的假名。因此,目前并未有通缉犯更名或更改身份证字号而躲过查缉的案例。◇

责任编辑: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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