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专栏】美国国父与宪法(6):詹姆斯‧威尔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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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3年06月02日讯】(英文大纪元专栏作家Robert G. Natelson撰文/信宇编译)众所周知,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是对美国宪法的制定作出最大贡献的人。一些史学家将詹姆斯‧威尔逊(James Wilson)列为名单中的第二名。

对于后者,我不敢苟同。尽管威尔逊在全国制宪会议上影响很大,然而不少观点认为这个影响被高估了。不可否认的是,他在宪法批准大辩论(1787—1790年)中的贡献是不可磨灭的。

个人生平

詹姆斯‧威尔逊于1742年9月14日出生在苏格兰的法夫(Fife)郡。他父母生下七个孩子,他排行第四。他的父母都是农民出身,经济条件拮据,然而威尔逊从小天资聪慧,在求学路上表现出色,全家不惜耗费财力为他提供应有的深造机会。

威尔逊以领取奖学金的方式就读于著名的圣安德鲁斯学院(College of St. Andrews),就是现在的圣安德鲁斯大学(University of St. Andrews)。在他父亲去世后,由于家里再也无法提供经济支持,他还没有拿到学位就提前退学了。有些人声称,威尔逊还在爱丁堡(Edinburgh)和/或格拉斯哥(Glasgow)上过大学,然而这些说法未经证实。

2005年,我在英国待了四个月,在牛津大学从事访问研究。我遇到了圣安德鲁斯大学的一位图书管理员,她告诉我,圣安德鲁斯大学图书馆仍然保存威尔逊当年的学术记录。她建议我去苏格兰查阅这些记录。我很遗憾没能接受这个邀请;值得庆幸的是,近四年后,我的女儿黛博拉(Deborah)在圣安德鲁斯读书,为我弥补了这个遗憾。

在图书馆查阅记录史料时,我们看到了威尔逊当年的图书借阅记录。我很高兴地看到,他与我一样对罗马历史充满热情。

2009年5月5日,圣安德鲁斯大学图书馆显示的1758—1759年期间詹姆斯‧威尔逊图书借阅记录的节选。该记录显示,威尔逊借阅了不少关于罗马历史的书籍。(由Rob Natelson提供)

与天下所有母亲一样,威尔逊的母亲望子成龙,认为苏格兰的视野对孩子的才能和雄心来说过于局限。思前想后之下,家人资助他背井离乡,移民到了美国。

威尔逊很快在费城学院(即现在的宾夕法尼亚大学)找到了一份拉丁语教师的工作。他工作表现非常出色,因此被学院授予荣誉硕士学位。

他接下来决定学习法律。在那些日子里,大多数胸怀抱负的律师通过在资深律师的办公室做“书记员”来准备执照考试。事实上,这种现象一直持续到20世纪,此后学术界获得了对法律教育的垄断性控制。幸运的是,威尔逊在当时全国最优秀的律师约翰‧狄金森(John Dickinson)的办公室里做书记员。在狄金森的指导下,威尔逊对法律有了广泛而深刻的理解。

1767年和1768年期间,狄金森发表了著名的《宾夕法尼亚农民的来信》(Letters from a Farmer in Pennsylvania),其中阐述了殖民地对英国的指控。威尔逊效仿他的导师,写了一本自己的小册子:《关于英国议会立法权的性质和范围的思考》(Considerations on the Nature and Extent of the Legislative Authority of the British Parliament)。这本小册子最终于1774年出版,深受广大读者好评。

在获得律师执照后,威尔逊在宾夕法尼亚州的卡莱尔(Carlisle)从事了大约八年的法律工作,然后回到了费城。在卡莱尔时,他与第一任妻子瑞秋‧伯德(Rachel Bird)于1771年结婚。他们育有六个孩子。瑞秋于1786年去世。

在整个1770年代,威尔逊开始涉足过于雄心勃勃的土地和商业投机,最终导致了经济上的溃败。许多人认为他很富有;实际上,他的经济状况被严重高估了。

此后他断断续续地在第二届大陆会议和邦联会议上任职。1781年,邦联会议特许建立了一家国有银行,尽管《邦联条例》并没有赋予国会这样做的权力。这家银行向威尔逊提供了大量的贷款。

也许可以预见的是,威尔逊为国会设立银行的行为进行了辩护。他认为,“美国拥有……一般权力……(这些权力)不是来自任何特定的州,也不是来自所有特定的州;而是来自整个联邦国家。”

威尔逊关于中央政府隐含权力来源的主张有时被称为“固有主权权力理论”(the doctrine of inherent sovereign authority)。正如我们后来看到的那样,在《邦联条款》成为历史之后,威尔逊本人亦放弃了这个思想,然而这种思想至今仍然颇具影响力。

全国制宪会议

坦率地讲,威尔逊与宾夕法尼亚州立法机构的关系忽冷忽热,然而当立法机构选择参加全国制宪会议的代表时,威尔逊成为众望所归的人选。威尔逊当选了。在政治光谱上,与麦迪逊一样,威尔逊亦属于一个温和的民族主义者(关于政治光谱,详见本系列文章的第一篇《美国国父与宪法(1):绪论》)。

在制宪大会上,威尔逊旗帜鲜明地支持以下观点:
(1)直接选举参议员;
(2)使总统选举与各州分离;
(3)建立一个对国会法案拥有绝对否决权的“修订委员会”;
(4)赋予国会对各州法律的绝对否决权;
(5)将各州降至“从属”地位;以及
(6)在一个合适的时间点上,将总统的任期定为终身制。

然而,他的所有这些观点遭到了大多数与会代表的反对。

在这次制宪会议上,威尔逊明确反对以下观点:
(1)禁止追溯法令;
(2)授权国会“界定和惩罚违反国际法的罪行”;以及
(3)具体列举联邦政府的权力。

毫不意外的是,大多数与会代表也推翻了他的这些意见。

威尔逊倾尽全力呼吁按人口分选区而不是按州分配参议员。他在这个问题上很难接受自己的失败,甚至隐晦地威胁说如果不按人口分区分配参议员,联邦将面临分裂之虞。

我的印象是,威尔逊的同事们尽管钦佩他的渊博学识,然而在很大程度上对他的执著和固执不以为然。可以肯定的是,大会记录反驳了他是会议影响力仅次于麦迪逊的会议代表的这个说法。

不过,他的一些政治主张还是赢得了一致的支持,如众议院的民选制度,以及行政系统总统负责制。

与埃德蒙‧伦道夫(Edmund Randolph)一样,威尔逊亦是“宪法起草细节委员会”的五名委员之一,该委员会是负责编写宪法初稿的精英小组。在委员会中,他更被赋予了撰写委员会报告最终版本的使命。

宪法批准之战

纵观一生,威尔逊的更大政治成就是在争取批准宪法的运动中取得的。这些成就包括地方和国家两个层面。在宾夕法尼亚州,他在全州宪法批准大会上担任支持宪法力量的领导人。在这点上,他的角色可以与伦道夫在弗吉尼亚州的意义相提并论。然而,比较而言,伦道夫在宪法批准大会上的胜利无足轻重,而威尔逊的胜利则具有决定意义。

他的全国性影响则主要归功于他于1787年10月6日发表的“在州议会的公开演讲”(Speech in the State-House Yard),在演讲中一一回应了针对宪法的各种批评。这篇演讲辞被12个州的34家报纸转载,成为宪法捍卫者的模范剧本,直到后来被《联邦党人》(The Federalist)中的文章所取代。

威尔逊深知,为了赢得宪法批准辩论,他必须向公众保证,宪法不会建立一个全能的国家贵族。这意味着他必须逆流而上,洗涮此前自己倡导“固有主权权力理论”、支持建立强大中央政府的刻板形象。

为此,威尔逊强调,新的联邦机构将被限制在宪法所列举的有限权力范围之内;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是,新政府不能威胁新闻自由。因此,威尔逊含蓄地放弃了他的固有主权权力理论。此外,他还强调了他在联邦会议期间所修正的一些政治主张。例如,在联邦会议期间,他曾主张建立一个直接选举的参议院;然而在支持宪法批准的过程中,他转而支持了宪法中关于由州立法机构选举参议员的规定(已经被第17修正案修改)。

以这种方式促成宪法的诞生,威尔逊并不是不够诚实。事实上,公众需要知道的不是威尔逊个人想要什么,而是他们需要投票批准的宪法最终版本所具有的实际含义。

尽管威尔逊作出了保证,然而许多人仍然对这位聪明能干的苏格兰人心存疑虑,这些反对者专门给威尔逊取了一个外号:詹姆斯‧德‧喀里多尼亚(James de Caledonia),而喀里多尼亚在古拉丁语里就是指苏格兰。这些持怀疑态度的人希望威尔逊绝对清楚地表明,即将成立的联邦政府将没有固有的主权权力。后来,这个观点清晰地体现在宪法第十修正案里:“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

晚年生活

1789年,威尔逊被乔治‧华盛顿总统任命为最高法院法官。而他在1790—1791年间在费城学院发表了一系列法律讲座,在公众层面产生了广泛影响。这些讲座在很大程度上为作为英美法律体系的美国法律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深厚的理论基础。

1793年,威尔逊与他的第二任妻子汉娜‧格雷(Hannah Gray)结婚,两人育有一个孩子。不幸的是,他的家庭后来陷入了越来越严重的财务困境:即使在担任最高法院法官期间,他也曾两次因经济债务入狱。

1798年8月21日,威尔逊在北卡罗来纳州的埃登顿(Edenton)家死于中风;令人唏嘘的是,当时他正在四处躲避追债上门的债权人。

后期影响

尽管宪法第十修正案针对联邦政府的权力具有明确的措辞,然而联邦权力的拥护者仍然习惯性地使用威尔逊早期提出的“固有主权权力”理论,而选择性地忽视威尔逊本人早已放弃了这个理论。1936年,罗斯福新政时期的最高法院依靠这个理论来支持总统在外交事务上的广泛权力。2004年,斯蒂芬‧布雷耶(Stephen Breyer)大法官认为这个理论是国会对印第安部落行使权力的可能来源。而左派法学教授则经常使用这个理论来为联邦侵入宪法保留给各州权力的行为进行辩护。

尽管威尔逊早已远离了固有主权权力理论,然而他当初种下的种子却在此后滋生了一次又一次发芽的野草。

结束语

被世人称为“詹姆斯‧德‧喀里多尼亚”的詹姆斯‧威尔逊似乎具有一种特有的学术个性:他在思想世界里表现得异常出色,然而在其它领域的工作中却不那么突出,例如他对金钱的管理堪称灾难。

威尔逊在全国制宪会议上取得了巨大成功,然而相对而言,他也许缺少麦迪逊的灵活性,也不具备伦道夫或狄金森的政治可行性意识。威尔逊在宪法批准的辩论中亦赢得了巨大的胜利,其中的关键因素就是他明智地放弃了他以前所提倡的观点。

本系列的前五篇文章,请点击:《美国国父与宪法(1):绪论》、《美国国父与宪法(2):约翰‧亚当斯》、《美国国父与宪法(3):詹姆斯‧麦迪逊》、《美国国父与宪法(4):约翰‧狄金森》和《美国国父与宪法(5):埃德蒙‧伦道夫》

作者简介:

罗伯特‧纳特森(Robert G. Natelson)是位于丹佛的科罗拉多独立研究所(Colorado’s Independence Institute)宪法法学高级研究员,曾任宪法学教授和宪法历史学家。他著有《原始宪法:宪法的实际内容和含义》(The Original Constitution: What It Actually Said and Meant,第三版,2015年)一书。他还是总部位于首都华盛顿的美国传统基金会(The Heritage Foundation)组织编写的《美国宪法传统指南》(Heritage Guide to the Constitution)的撰稿人之一。

原文:The Founders and the Constitution, Part 6: James Wilson刊登于英文《大纪元时报》。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并不一定反映《大纪元时报》立场。

责任编辑: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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