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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密帐 刘泰英坦承私留15万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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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7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刘志原╱台北报导〕涉及国安密帐案的中华开发前董事长刘泰英羁押更裁案,台北地方法院昨晚六时卅分,以刘泰英收受国安局前会计长徐炳强旅行支票七千五百张、每张面额一千美元,刘自留一百五十张后,其余才转赠给台湾经济综合研究院,涉及贪污治罪条例侵占公有财物罪及洗钱罪,裁定刘泰英以两千万元交保。

 刘泰英昨天在庭上,坦承八十八年四月间,徐炳强(前国安局长殷宗文嘱托)交付给他一个礼盒,这礼盒内装有美国运通银行旅行支票七千五百张,每张面额一千美元,当时刘泰英自留一百五十张,再将其余七千三百五十张,由第三人在国内外各地兑换成新台币后,最后再开立支票捐给台综院。

 但刘泰英辩称,这些款项都是合法用途,他并无侵占的意图,刘泰英供称,若他想侵占这些钱,直接收现金就好了,何必收受旅行支票留下兑现单据?

 但台北地院承审合议庭认为,七千五百张旅行支票都属国家所有,不论台综院及刘泰英均无权收受。

 合议庭法官认为,刘泰英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侵占公有财物及洗钱罪,嫌疑重大,而侵占公有财物罪为五年徒刑以上之重罪,符合刑事讼诉法中“犯重罪”的羁押要件。

 但合议庭认为,依“比例原则”,羁押必须符合羁押目的及干预基本权最小者为之,审酌刘泰英自案发至今,均配合检调单位调查,且检方无法举证刘泰英会与何人串证,也无证据可证明被告有湮灭证据之虞,故认无羁押的必要,裁定刘泰英以两千万元交保,以利案件追诉及审判。

 台北地方法院昨天上午十时开庭,并于中午十二时休息两小时,下午二时继续审理,于四时庭讯结束,由承审法官萧清清、庭长梁耀镔、陪席法官林欣蓉经两个半小时评议后,于晚间六时卅分作出裁定。

 刘泰英昨天由儿子刘昭毅及律师陈松栋陪同出庭,刘昭毅得知法官裁定交保后即着手筹款,但他并未预期法院会裁定交保,事先未准备现金,相较于上回一个半小时筹足六千万元,这次刘昭毅花了两小时,至晚间八时卅时,才筹足两千万元现金办妥交保手续。

 刘泰英昨晚八时四十五分离开法院时不发一语,委由律师陈松栋表示,刘泰英在国安密帐中绝对清白,也感谢法院的裁定,但在六千万元交保后又追加两千万元,对刘泰英是沉重的负担,所幸十余位“友人”帮忙才筹足现金;至于七千五百张旅行支票,陈松栋表示这部分案情,检方正侦办中不便评论。

 有了上回六千万元交保的经验,台北地院昨天也特别商请台湾银行在晚上派出运钞车,将两千万元押运至台银金库,以免节外生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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