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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假释累犯犯案 警方修法分类分级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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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孙承武台北八日电)“少数人犯下多数案件”是当前警方打击犯罪面临的一大挑战,为防止假释的累犯再度犯案,刑事局表示,目前司法院拟定的刑法修正条文草案第四十七条,即采美国“三振法案”精神,将累犯分类分级加重其刑规定。

根据刑事警察局出示法务部统计资料,以窃盗案、抢夺案为例,九十年被告窃盗案件共一万五千零八十二件,其中执行完毕及假释出狱后累犯人数高达三千五百人;七百七十件的被告抢夺案中,执行完毕及假释出狱后累犯人数高达一百七十八人。

刑事局司法科分析指出,“刑法”四十七条中,虽有累犯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的规定,但除了对一些未能彻底完成教化矫正的受刑人,对于社会潜在侵害性及危险性未完全排除者,不宜贸然予以假释。其次,由于法条仅规定加重的最高限制,以致效果不彰,以国内外犯罪学方面研究,也发现重大刑案犯罪者,易有累犯倾向,且矫正不易,一般累犯的加重规定,并无法发挥显着威吓作用。

目前司法院所拟定,相关法案条文的修正送立法院司法委员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条文草案第四十七条,即爰采美国“三振法案”精神,并参酌“刑事诉讼法”一百零一条规定,将累犯分类分级加重其刑规定。司法科解释,修订的精神包括首度假释出狱后,五年内犯下最轻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加重本刑二分之一;再次假释后,五年内犯下最轻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加重本刑一倍,如此才能达到防卫社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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