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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之狼判无罪 最高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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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2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刘志原╱台北报导〕八十六年间“东海之狼”案,因台中县乌日分局遗失重要证物,嫌犯纪富仁虽曾向被害人下跪认错,但因缺乏直接证据,台湾高院台中分院今年五月间仍判处纪富仁无罪,经检方上诉后,最高法院认为前审判决有违误,昨天将无罪判决撤销,发回台中高分院更审。

 八十六年间,台中东海大学A、B两名女学生,在租屋处先后遭歹徒侵入住宅性侵害,警方逮捕嫌犯纪富仁,八十七年一审台中地方法院认定纪富仁仅涉及其中一件性侵害未遂案,判处纪富仁徒刑四年六个月。

 依据警方的侦讯笔录,纪某不但坦承对A性侵害未遂、对B性侵害得逞,且纪某曾向两名被害人下跪认错,并向B女表示愿娶她为妻。

 案发当时警方曾采取B女阴道内的精液检体进行DNA比对,却发现与纪富仁的检体不相符。

 且离奇的是,纪富仁自八十六年六月一日即遭收押至八十七年三月,八十六年十月间,纪富仁遭收押时,台中市烈美街发生另一起性侵害案,被害人阴道内精液检体竟与B女阴道内精液检体DNA相符,纪某因而获判无罪。

 至于纪富仁对A女性侵害未遂部分,八十七年一审台中地方法院判纪富仁四年六个月,但今年五月八日,台中高分院更二审发现,A女遭性侵害未遂案中,台中县乌日分局在案发现场查扣嫌犯遗留的背包、眼镜及丝袜等证物,竟全围失。

 另嫌犯遗留在A女住处的瑞士刀,经采集刀上血液鉴定后,血型虽与纪富仁的O型相同,但并未进行DNA比对,台中高分院认为,瑞士刀不能作为纪某犯案的证据,又因证物已遗失,全案仅有被告自白犯案及被害人指认,判纪某无罪。

 经检方上诉后,最高法院认为前审判决有所违误,昨天将全案发回,由台中高分院另为妥适判决。

⊙记者刘志原╱特稿

 追求正义的过程若违反正义,结果可能欲速则不达,功亏一篑,“东海之狼”纪富仁案是个例子,值得警惕。

 这也是为何近年来,有识之士一再反对“限期破案”的原因,一旦在社会压力之下要求警察“限期破案”,很可能无端制造出顶罪的“嫌犯”。

 纪富仁究竟是不是“东海之狼”,有待司法程序检验,但可以确定的是,当时警方侦办程序有瑕疵。

 “东海之狼”案中,台中县警方将嫌犯遗留在犯罪现场的背包、眼镜及丝袜等重要证物,在大扫除中全数清除;且被害人第一次在警局制作的笔录,竟也不翼而飞,简直匪夷所思。

 其次,警方安排被害人指认被告时,竟先告诉被害人,纪富仁就是凶嫌,且未采取避免误认的措施(如安排非嫌犯与嫌犯并排供被害人指认),被害人在警方导引下所作之指认笔录,难获法官采信。

 至于安排“下跪”,则是非常值得议论的办案手法,警、调办案时,都曾操作此一手法,以酝酿强化嫌犯有罪的气氛,使案情朝有罪方向进行。

 在白晓燕一案中,陈进兴的小舅子张志辉也曾被安排向白冰冰下跪,在社会眼光中,这类动作常被解读为“认错”。

 但在法庭上,这种“下跪”并不被认为是足以定罪的证据;以致法官以证据不足判被告无罪时,人民的情感无法接受,误认法官纵放人犯,却忘了检讨办案搜证的疏漏。

 “东海之狼”案至今已六年,真相仍未大白,被害人创伤难以抚平,而真凶仍逍遥法外,警方应以此案为殷鉴,严谨搜证、制作笔录并发挥科学化办案的精神,避免程序瑕疵,让真凶受到法律制裁,还被害人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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