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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印尼唱片商版权 业者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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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亦伟台北九日电)在台北县开设影音公司的马姓男子及于姓女子,与一家印尼唱片公司洽商歌曲在台发片,却利用印尼唱片在台市场小众且不易打越洋官司的弱点,私自盗拷;台北地检署侦查终结,将马、于两人依违反著作权法起诉。

检方起诉指出,马、于两人先与国内一家唱片代理业者协议合作,由印尼两家唱片公司提供国内代理业者原版母带,再交由马、于两人负责台湾地区各地卖点,销售印尼艺人INUL的专辑,但马、于两人明知此项行为系受著作权保障,却私自以电脑、烧录机等设备重制该印尼专辑,私自贩售谋利侵权。检方表示,被告坦承看准印尼唱片在台湾市场冷门,且以“少量偷卖”的方老利应不致被发现,加上对方远在印尼,因此才以每片新台币七十到九十元的价格散布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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