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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嫁台湾郎 中国女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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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日讯】〔自由时报记者蔡彰盛╱竹市报导〕新竹市传出一起罕见中国新娘“跨海重婚”的“一妻二夫”案,福建省籍张姓女子与台籍陈姓男子在当地结婚、离婚后,隔年又在当地与台籍谢姓男子结婚,来台后却被前夫陈某一状告到地检署说她涉及重婚罪,检方昨将张女依法提起公诉。

  张女向检方哭着喊冤,质疑“法官在美国通奸都无罪,为何我在家乡明媒正娶再嫁他人,来台后还要被起诉?”张女说她怎么样也想不通。

  根据检方于起诉书中所认定的事实,卅五岁的中国福建省张姓女子,八十五年3月在当地与高雄市陈姓男子结婚后,8月入境办理户籍登记,隔月返回中国后,就再也没有到台湾,也没有在台办理离婚登记,仍属有配偶之人。

  然而张女却基于重婚犯意,八十八年10月又与新竹市谢姓男子在福建省当地结婚,八十九年3月二度入境台湾,并又办理户籍登记。

  由于陈某以自己多年来和张女并无夫妻之实,去年11月向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诉请裁判离婚,经法院查证才得知,张女已经在八十八年12月,在福建省以同样理由,向当地人民法院诉请与陈某离婚,并于离婚前已经在当地先与谢某结婚。

  被告辩护律师表示,根据书面资料显示,张女八十五年9月返回中国后,八十七年9月就获得人民法院判准与陈某离婚,无论是主观上或在当地法律上,都已是没有配偶的人,所以事后再与谢某结婚,根本没有重婚,更没有触法问题。然而检方在起诉书中,误将离婚公证书制作日期认为是离婚日期,导致误解被告在离婚前就与谢某结婚。

  辩护律师说,被告错就错在以为于福建人民法院诉请离婚,就已经是无配偶之人,却忘记来台办理离婚登记,且偏偏再嫁的又是台湾郎,以至于依台湾法律仍然认为她与前夫的婚姻关系并未消灭。

  辩方强调,被告是中国女子,不知道台湾民法与中国民法有所不同,因此主观上认为与前夫婚姻关系,在当地法院判决离婚后就已经消灭,才敢再结一次婚,且在中国境内,被告与谢某的婚姻合法有效,纵然法院认为被告此举触犯我国的重婚罪,也应该依刑法“自信其行为为法律许可,而有正当理由者”,免除其刑。

法律冲突 见微知著

记者蔡彰盛╱特稿

  新竹市传出罕见的中国新娘“跨海重婚”案件,法界人士说,以现在两岸通婚的频繁,以及相关法律的尚未完备,类似这起案例的法律冲突,绝对不会是最后一件,也将会不断在台湾法庭里重演。

  本案面临的第一个首要问题是,万一重婚罪成立,那么后婚的法律定位将会是“无效婚”,然而,这段婚姻在中国,却是被合法承认的。

  正因为如此,当被告哭着问检方与律师“为何法官在美通奸无罪,我明媒正娶却是重婚”时,有关人士也只能向她解释,因为台湾法律认为,中国是我领土的一部分,但美国却不是,但她听完后,依旧摇头不解。

  法界人士认为,以两岸频繁通婚的现状,政府应该立即规范相关法令,并让中国新娘与台湾新郎充分了解,以免产生后续包括婚生子女、遗产继承等更为棘手的大问题。

  举本案案例而言,万一中国新娘与后婚者生子,且重婚罪成立,则孩子在法律上来说,若要判别婚生子女的话,就可能算是前夫的。

  反过来说,如果前夫不在,则中国新娘虽然从未和他生活在一起,却在台湾法律上享有“跨海”继承权,同样的,如果第二任老公发生意外,则朝夕相处的妻子,却可能一毛钱也拿不到,因为根本不能合法继承。

  诸如此种两岸法律上的矛盾,仍旧有待政府立法当局深入研究、解决,才能杜绝未来可能发生的两岸通婚法律乱象。

领域争议 影响判决

记者李永盛╱特稿

  涉重婚罪的张姓中国妇人,质疑“法官在美国通奸都无罪”,为何她在中国再嫁台湾郎,来台却要被起诉?

  乍听其言,有人会以为,台湾法官在美国通奸获台湾法院判无罪,是不是有什么特权?

  其实没有。

  这是因我国刑法第七条规定,我国人民在中华民国“领域”外,犯最轻本刑为“三年以上”的重罪时,才加以处罚。

  换句话说,若台湾人在领域外的美国犯通奸罪,因通奸罪在我国非“三年以上”的刑责,故依我国刑法不罚。

  这名中国妇人所指的法官通奸,是指台湾一对男女法官的婚外情,此事曾经轰动一时,但她拿来引喻自况,不太允当。

  倒是另一个状况更值得讨论,那就是,同样的通奸罪,若发生在中国,则是否应以刑法处罚?实务上有争议;争议关键在于,中国到底算是“我国领域”,还是“非我国领域”?法律解释上有不同见解。

  实务上“传统”见解认为,中华民国不论历经中日战争、国共内战,其固有疆域从未改变,故刑法所谓的中华民国“领域”,当然包含中国大陆,甚至及于蒙古。

  依传统见解,则台湾人在中国犯重婚罪,即为“领域”内犯罪,当然要受刑法规范。

  但这些年来,实务界的见解已发生变化,部分最高法院或地方法院的判决,认为我国“领域”应以“统治权所及的范围”为限,亦即以台澎金马为限,在此区域以外的犯罪,都应算“领域”外的犯罪。

  依此一见解,则台湾人在中国犯重婚罪,不受我刑法规范处罚。

  但这些实务见解,仅散见于部分判决,迄今并无判例形成,其等将中华民国领域限缩为我国“统治权所及范围”的见解,国内学术界或实务界仍有诸多不同意见。

  法界人士表示,法官不同的法律见解,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诸如到底中国算领域内或领域外,竟有不同见解,已对法律的安定性造成影响。

  法界人士指出,根本解决之道,或系修法加以明文规定,但“领域”或“固有疆域”的变更,事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能否顺利修法?又如何修订?恐怕又是一个重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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