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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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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十四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国大代表总额三百人,于立法院提出宪法修正案、领土变更案,经公告半年,或提出总统、副总统弹劾案时,于三个月内采比例代表制选出。

三读通过的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条文重点包括:

选举人年满二十三岁,得由依法设立的政党或二十人以上组成选举联盟,申请登记为国民大会代表选举候选人;回复中华民国国籍三年、因归化取得中华民国国籍、大陆地区人民、香港或澳门居民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设有户籍满十年者,也得依规定登记为候选人。

国大选举,中央选举委员会应以公费,在全国性无线电视频道提供时段办理公办电视政见发表会,供政党、联盟发表政见。每一政党、联盟每次使用时间不得少于十五分钟,受指定电视台不得拒绝。

政党、联盟不得收受外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人(居)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或主要成员为这几个地区的人(居)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捐赠竞选经费。

国大代表选举当选名额分配,以各政党、联盟得票数之和为有效票数,有效票数再除各政党、联盟得票数,求得各政党、联盟得票比率,最后再以应选名额乘各政党、联盟得票比率所得积数之整数,即为各政党、联盟分配的当选名额。

政党或联盟当选名额,每满四人,应有妇女当选名额一人;每满三十人,应有原住民当选名额一人;兼具妇女、原住民身份者,以原住民当选名额计算。

政党或联盟分配的妇女、原住民当选名额,如按各政党或联盟登记候选人名单顺位依序分配当选名额,妇女、原住民当选人少于应行当选名额时,应由名单中顺位在后之妇女、原住民候选人优先分配当选。

国大当选人兼具外国国籍者,应于就职前放弃外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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