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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登记证被注销可续适用工业用地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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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二十六日电)财政部今天公布,部分工厂原领工厂登记证因法令变更被注销,在土地所有权人及使用情形均未变更前,可继续适用工业用地税率。

财政部指出,依土地税法第18条规定,工业用地按千分之十税率课征地价税,但未按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定规划使用就不适用。这项规定主要是以办理工厂登记的厂房用地为适用对象,也就是制造业(物品制造、加工)为主要对象。

不过,部分汽车修理厂、修理业,电影工业、冷藏仓储业等,本来依工厂设立登记规则规定,领有工厂登记证,并经核定按工业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但自从90年3月14日改用工厂管理辅导法后,因这些行业不属物品制造、加工的“工厂”,免办理工厂登记,为避免原领的工厂登记证被注销,导致不能适用工业用地税率,财政部表示,只要在土地所有权人及使用情形均未变更前,都可继续适用工业用地税率。

财政部补充,除了这些行业因非属制造、加工范围,原领工厂登记证被注销后,不能申请换证的情形外;另有一种情形是厂址位于工业用地外,或工业区外,虽然属制造、加工范围,但因规模较小,未达工业主管机关公告规定的一定面积、电力容量、热能标准,导致原领的工厂登记证同样被注销的部分,财政部基于合理性考量,也一并准用相同处理原则办理,也就是只要土地所有权人及使用情形均未变更前,都准继续适用工业用地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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