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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十日电)针对对“财团法人私立学校兴学基金会”与“私立学校”的捐赠,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扣除额的不同,财政部今天表示,两种方式都可列举申报扣除,但适用法源与额度不同。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指出,政府为促进私立学校发展,鼓励私人捐资兴学,于私立学校法规定,个人透过“财团法人私立学校兴学基金会”对私立学校的捐款,可于申报所得税时作为列举扣除额,但不得超过综合所得总额50%。
然而,如果未透过“财团法人私立学校兴学基金会”,直接对立案私立学校捐款,则依所得税法规定,这笔捐赠得与其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团体捐赠合计,捐赠的总扣除额,最多仅占综合所得总额20%。
也就是说,虽然两种捐赠都可扣除,但适用法源不同,额度也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