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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外租屋支出 可申报列举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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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3日讯】(大纪元记者伊心霖/云林报导) 许多房东及房客都曾有过被房租申报所得税一事搞得昏头转向,自89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开始,一般扣除额之列举扣除额项目多了房屋租金支出一项。房客的房屋租金支出列举扣除额,每户以12万元为限。

受扶养子女学校住宿费也可以申报,即便纳税人本身不具备租屋的身份,名下扶养子女在外求学租屋或申请学校宿舍,所缴纳的租金或宿舍费,也是可以申报租金列举扣除额。

需要注意的是受扶养子女,必须是未满20岁,或者是年满20岁、但符合在校就学的正式学籍者。如果是在补习班上课,住在补习班提供的宿舍那就不能符合这样规定。家长或学生应妥为保存相关租赁契约及付款资料。中区国税局虎尾稽征所说明如下:

一、 承租之房屋需在中华民国境内(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而仅供自住),故国外就学之租屋支出不得列报。

二、 承租人须为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或受扶养直系亲属,故由兄弟姊妹或其他亲属扶养时,即不得列报。

三、 纳税义务人如同时有自用住宅购屋借款利息,则仅能择一列报。

四、 房屋租金支出每一申报户每年可扣除数额以12万元为限。

五、 须检附文件:(一)承租房屋之租赁契约书及支付租金之付款证明,如出租人签收之收据、承租人利用自动柜员机转账之付款证明、汇款证明或可明确划分学费及宿舍费之注册收据影本等(二)实际居住承租地址之户籍证明或出具切结书于课税年度确实居住该地,且系供自住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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