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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女艺人将薪资列为执行业务所得 逃税遭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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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23日讯】(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二十三日电)许多艺人把自己的收入列为执行业务收入报缴税,台湾财政部赋税署副署长游能渊今天表示,艺人的收入不一定全是业务收入,例如有位知名女艺人就曾遭查获将举办演唱会的薪资所得报为业务收入,发生短缴税的情形,目前全案仍在进行诉愿中。

根据目前所得税法的规定,执行业务所得是指执行业务者的收入,减除业务所支付的房租或折旧、业务上使用器材设备折旧及修理费,或收取代价提供顾客使用的药品、材料等成本、业务上雇用人员的薪资、执行业务的旅费,及其他直接必要费用等等后的余额。薪资所得则是指公、教、军、警,与公私事业职工薪资及提供劳务者的所得。

游能渊指出,台湾演艺人员大多与经纪公司签有合约,经由经纪公司安排从事各项演艺活动,并经由经纪公司支付报酬。以往演艺人员都将自己所有的报酬列报为执行业务收入,也就是依执行业务者费用标准,可扣除45%费用后,再列报为执行业务所得。

不过,财政部稽核单位日前却在选案查核演艺人员纳税情形时,发现有位知名女艺人,经由经纪公司安排在国内、外开演唱会,包含中国大陆,并经由经纪公司支付数千万酬劳。

游能渊说,这名艺人将经纪公司给付的报酬,减除依财政部所规定的演艺人员费用标准,扣除45%费用后,列报为执行业务所得。但稽核单位依据这名艺人与经纪公司所签的合约内容,却发现这个合约属于“雇佣契约”,应是这名艺人为经纪公司提供劳务,由经纪公司所给付的酬劳,属于薪资所得。

也就是说,稽核单位认为,报酬既属薪资所得,则艺人申报综合所得税时,不能扣除必要费用,应依薪资所得申报缴纳综合所得税。

这个案子因这名艺人不服稽征单位查核结果,已提出诉愿,目前仍在行政救济,但游能渊也借机呼吁,演艺人员酬劳并非全属执行业务所得,应依所得性质分别申报缴纳综合所得税。若有演艺人员有误植的情形,应在未被检举或被查获前,赶快补报缴税,以免受罚。(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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