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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服毒 死在医院 谁来验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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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0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吴岳修、邱俊福╱台北报导〕警方相验遗体又出状况。

台北市3月底才发生一起民众意外死亡案,两警局就“案件发生地”与“尸体所在地”衍生的遗体相验责任引发争议,不到十天,北市东区再传民众服毒自杀,两警局再就谁该相验争执不休,“案发地”警局提出一条四十年前的法令解释,认定应由“所在地”警局负责,协调最后由所在地警局“含恨”接手,但其中疑义已造成基层刑事人员办案困惑。 刑事局表示,只要是自杀、意外、他杀等,有刑事侦查上必要者,当然由管辖地负责报验,刑事局说,相验案件涉及两个管辖区,原则应以尸体“发现”所在地为主,这是因管辖区对地缘关系熟稔,有助案情的侦办。若每次皆以尸体最后所在地警方报验,对辖内有医院警方不公平。

这起引发基层员警哗然的死亡相验案,案发在台北市东区某警局辖内,一名年近八旬的老翁,本月6日下午在住处客厅,喝下一瓶农药自杀,家人报请一一九救护车,将老翁送往邻近的医学中心急救,延至7日中午,老翁因伤重宣告不治。

据指出,由于老翁肇因服毒死亡,法律上属意外死亡范畴,依法必须由检察官会同警方进行刑事相验,以厘清死因是否属于他杀或人为外力介入,就警方以往处理刑事相验案的“惯例”而言,就算当事人案发后送往他辖医院死亡,也多由“案件发生地”警局报验,偶遇跨越县市死亡案,则可能请当地警局代为报验。

老翁死亡后,“遗体所在地”医院通报当地警局处理,当地警局依惯例通报“案件发生地”的警局报验,案发地警局提出两年前由警政署函文“前司法行政部民国五十六年”发布一项命令,内容所称:“相验案件涉及二管辖区者,原则上由尸体所在地之法院检察官莅验,如发现有犯罪嫌疑而不属其管辖者,则于验毕后,立即检卷转送该管检察官,继续为必要之勘验或侦查”,据此要求“遗体所在地”警局负责相验遗体。白纸黑字的古老命令重新出土,“遗体所在地”警局傻眼,专责检验刑事组“含恨”接手相验事宜,让老翁入土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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