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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基会:礼券过期 消费者可依法据理力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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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汪淑芬台北二日电)消费者文教基金会今天公布市售礼券对消费者非常不利,尤期多数礼券有使用期限限制,消基会认为,民法有请求权的规定,建议消费者如果遇到礼券使用过期或遗失,可以依法据理力争。

消基会调查十四种市售礼券,半数都有使用期限限制,无论是过期的餐券、电影票都不可再使用,业者也未提供消费者补救措施。

消基会说,根据消者保护法规定,“定型化契约中的条款违反诚信原则,对消费者失公平者无效”。另依民法规定,“请求权,因十五年间不行使而消灭。但法律所定期间较短者,依其规定。”,所以,未有法律特别约束者,至少有十五年请求权时效,消费者可以据理力争。

其次,所有调查的十四种礼券,如果消费者遗失,业者无法让消费者挂失,理由是礼券无记名,视同现金遗失,不可能要求业者负责。

消基会表示,礼券是无记名的有价证券,依民法规定,持有人有权挂失,消费者也可依法向业者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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