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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审 逾3500公斤车辆须有噪音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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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顾恒湛台北二十七日电)立法院卫生环境及社会福利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噪音管制法修正草案,草案明定,总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的客车及进口机动车辆,应取得中央主管机关核发的车型噪音审验合格证明,并经中央主管机关验证核可,始得申请牌照。

立院卫环委员会下午通过的噪音管制法修正草案重点还包括:

将道路、铁路细分为快速道路、高速道路、铁路及大众捷运系统等陆上运输系统,并增订该运输系统内车辆行驶所发出的声音音量超过陆上运输系统噪音管制标准者,营运或管理机关(构)应订定改善计划,据以执行。

陆上运输系统噪音改善计划,营运或管理机关(构)得考量工程经济效益或特殊环境需要,编列预算补助该运输系统兴建前之既有建筑物设置防音措施。

超过噪音管制标准的陆上运输系统,未检送噪音改善计划或未依噪音改善计划执行者,经通知限期检送或改善,届期仍未检送或未依改善计划执行者,处营运或管理机关(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

民用机场、民用塔台所辖军民合用机场产生的航空噪音及其他交通产生的噪音,超过环境音量标准者,营运或管理机关(构)应订定改善计划,据以执行。

超过管制标准的民用机场与民用塔台所管辖军民合用机场的航空噪音及其他交通噪音,未检送噪音改善计划或未依噪音改善计划执行者,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报请中央主管机关处营运或管理机关(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

军用塔台所辖军民合用机场的航空噪音,军用航空主管机关应会商民用航空营运或管理机关、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订定航空噪音改善计划。军用航空主管机关及民用航空营运或管理机关应采取适当的防制措施。

军用航空噪音防制经费由国防部编列,此噪音防制经费应优先用于噪音防制设施、噪音防制区居民健康设施、全民保险费用、居民因航空噪音灾害医疗费用及其他噪音防制有关活动,其经费分配及使用办法由国防部定之。

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的航空站,应设置自动监测设备,连续监测其所在机场周围地区飞航噪音状况。机场周围地区航空噪音防制措施、防制区划定原则、航空噪音日夜音量测定条件、申报质料、程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的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将第一次违法本法案件的限期改善措施,修正改采直接处罚改善的规定,并增订授权中央主管机关就按日连续处罚的起算日、暂停日、停止日、改善完成认定查验方式、法规执行方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订定法规命令。 

增订授权中央主管机关统一订定依本法应收取规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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