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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新闻小百科:旅行购物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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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冯昭台北二十二日电)交通部观光局和中华民国旅行业品质保障协会今天推出“旅行购物保障制度”,以透过旅行社购买机票、安排住宿或在台旅游行程的国内外游客为服务对象,最大特色是购物纠纷代偿机制,目的在保障旅游消费者购物权益,以提高旅客对购物店的信赖度和满意度。

旅行购物保障制度将购物店分成六大类,不同类别购物店在通过旅行购物保障评核后,必须以每一营业处为单位,缴交“购物保障金”,珠宝玉石类和精品百货类购物保障金新台币五十万元,钟表3C银楼 (金银饰品) 类和木雕陶瓷艺品类十万元,食品农特产类和其他类五万元。

旅游消费者购物后三十天内,若对商品不满意,无论在离境前或离境后皆可要求旅行社、购物店处理,或者上网向旅行业品保协会申诉。

“购物保障金”的孳息作为行政经费,当纠纷处理小组认定申诉案件应由购物店业者赔偿或退货,购物店应于十天内履行;逾期未履行者,旅行品保协会秘书长陈怡全表示,协会将从购物保障金扣款,对消费者代偿,事后再通知会员 (购物店)补足保障金。一定期间内未补足保障金或违规情节重大,将遭撤销资格。

“旅行购物保障制度”与实施十余年的“旅游品质保障制度”类似,都是由旅行业组成的公益性团体“旅行业品质保障协会”自律保障消费者旅游权益。邻近的香港则有“优质旅游服务计划”,提供购物十四天内,百分之百退款保证。

应注意的是,旅行购物保障制度的服务对象仅限向旅行社购买产品的国内外团体或自由行旅客,国民旅游如果是自己开车或搭车到旅游点,在旅行购物保障商店发生消费纠纷,必须循消费者保护法的申诉管道,且无法请求代偿。观光局长许文圣表示,这是因为购物店的主管机关不是交通部观光局,因此保障范围必须限定在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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