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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花莲高分院法官张炳龙收贿 判刑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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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慧真台北十四日电)前台湾高等法院花莲分院法官张炳龙,被控一九九二年间收受当事人贿赂,台湾高等法院更五审认为,张炳龙为依据法令从事审判职务人员,对于违背职务之行为,收受贿赂,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褫夺公权六年。全案经再上诉,最高法院今天驳回上诉,维持高院更五审判决,全案定谳。

张炳龙被控一九九二年任职台湾高等法院花莲分院期间,承审一件土地买卖诈欺案,收受当事人贿款,但他收贿款后就调任新竹地方法院,案件并未审理终结,导致当事人不满,要求返还,全案也因此爆发。

台北地院一九九七年一审判张炳龙有期徒刑十一年,褫夺公权六年,高院二零零三年更三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褫夺公权五年;高院二零零五年更四审曾以证据不足为由改判无罪,但高院去年四月间更五审认为,张炳龙犯行明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褫夺公权六年。全案经再上诉,最高法院今天驳回上诉,全案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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