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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屠宰或制造动物用伪禁药 提高罚款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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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3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三十日电)行政院院会今天通过畜牧法及动物用药品管理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对从事违法屠宰或将未经检查肉品非法流用,及制造、贩售动物用伪、禁药的行为人,提高刑责及罚款。

行政院会上午通过这两项法案后,将送立法院审议。行政院长张俊雄说,肉品卫生关系民生消费安全至为重大,也是各界关注焦点,这两项法案修正主要重点,是对于从事违法屠宰或将未经检查肉品非法流用,及制造、贩售动物用伪、禁药的行为人,提高刑责及罚款,以遏阻违法肉品流用,提升违法屠宰行为及非法动物用药品的取缔效能,可有效防范及遏止部分不肖业者犯罪,确保国人食用肉品的卫生安全。

他表示,健全食品卫生安全机制,必须由农委会、卫生署、法务部等相关机关互相配合,从“牧场”到“餐桌”的每一个环节都善尽把关责任,让人民随时、随处体认政府用心,感受政府与人民同在。

畜牧法草案修正重点包括,擅自推广、利用未经田间试验、利用未经田间试验、生物安全性评估涉及遗传物质转置的种畜禽或种原;制造或输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乳制品,且有一年内再犯、影响人体健康情节重大、影响产业发展情节重大等情形者,从原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科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提高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三百万以下罚金。

擅自于屠宰场屠宰或于屠宰场屠宰未经规定检查的畜禽,或把未经屠宰卫生检查、经检查为不合格的屠体或内脏供人食用或意图供人食用而分切、加工、运输、贮存或贩卖,且一年内再犯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草案明定,屠体或内脏经检验发现感染特定种类动物传染病等情节重大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五百万元下罚金。

违反屠宰卫生检查规则、屠宰场设置标准及屠宰作业准则的处罚样态,加重处罚畜禽废污处理设备未符合规定标准及擅自扩大饲养规模的畜牧场。

动物用药品管理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规定,制造或输入动物用禁药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九十万元以下罚金。制造或输入动物用伪药或输入未经核准擅自输入的动物用禁药者,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分装、贩卖、运送、寄藏、转让或意图贩卖而陈列或贮藏动物用伪药或禁药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九十万元以下罚金。

动物用药品制造业或贩卖业者,为其生产或贩卖药品的成分或效能,超越登记内容范围,做虚伪夸张的广告或宣播者,处四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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