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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查获上市公司大股东涉规避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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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2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二十七日电)财政部台湾省中区国税局表示,某传产上市公司大股东申报民国88年度综合所得税时,以公司发放股利前将股权移转给投资公司,规避营所税并课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达新台币2亿8000万元,如果加上0.5倍罚锾,连补税带罚需缴纳4.2亿元金额。

中区国税局2004年选案发现某家传产上市公司大股东将获股利达7亿元,但在公司发放股利前,将股权移转给投资公司,规避营利所得并课综所税,如以40% 税率计算,这名大股东须缴纳2亿8000万元税额,再加上0.5倍罚锾(1.4亿元),连补带罚金额高达4.2亿元。

中区国税局长郑宗典表示,如经查证税务代理人有教唆或帮助他人逃漏税捐情事,将依税捐稽征法、会计师代理所得税法及会计师代理事务违失移付惩戒作业要点规定,将代理人移送法办或移付惩戒。

国税局提醒,最近各上市柜公司进入除权(息)旺季,纳税人应诚实申报,否则除查获补税,还有遭处罚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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