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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会:信用卡缴款期限以截止日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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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杨淑闵台北十七日电)台湾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督导组组长刘清芳今天表示,消费者与信用卡发卡机构对于缴款截止日是以“截止日”或“前一营业日”为依据,引发纠纷,消保会已协调以截止日为依据。

刘清芳指出,近期一位民众林先生向消保会申诉表示, A银行设定的信用卡自动扣款截止日为每月14日,他几乎都在13日前将当月账款补足,以便自动扣缴。

但是今年 6月11日到14日林先生到南部出差,账户内的余额刚好不足,于是林先生在14日回家后马上转账补足款项,未料账单仍多出一笔违约金。

林先生询问银行后才知道,设定自动扣缴时点为缴款截止日(14日)零时,若没在缴款截止日前一日(13日晚间12时前)将账款补足,就会科违约金。

刘清芳说,消保会也接获银行公会来函指出,各发卡机构已在信用卡转账付款授权书或信用卡账单提醒持卡人,须在缴款截止日前一营业日,在自动转账账户里存足应缴金额,以免影响其权益。

但刘清芳强调,消保会主张应以缴款截止日当日作为“依限”缴纳的认定标准,同时协调各发卡机构调整系统设定,以确保消费者权益,消费者若有这类案例纠纷,可向各县市消保官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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