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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定型化契约范本查核 少数银行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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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杨淑闵台北十六日电)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今天表示,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查核台湾、外国银行在台分行的“信用卡定型化契约范本”落实情况,书面查核35家,查核22项次,12项次有少数银行不完全合格。

消保会指出,金管会书面查核时间为2007年12月至2008年1月,对象为40家银行(37家台湾银行及3家外国银行在台分行)中的35家;共查核22项次,其中10项次35家银行完全符合规定,其余12项次有少数银行不完全符合规定。

主要缺失包括“银行就特定事由降低持卡人信用额度等信用卡权利时,未分别列举或未采个别商议方式约定或未以不同颜色的醒目方式约定”、“循环信用约款未以红色文字标示或循环信用利息及违约金等未以浅显文字辅以案例具体说明”、“未载明特约商店或预借现金机构倘有所载特定情事,而银行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等。

实地查核部分则在2007年10月至2008年1月间,筛选一般消费者贷款户数最多及办理信用卡业务有效卡数较多的12家台湾本地银行及2家外国银行在台分行进行查核。

消保会说,实地查核发现的主要缺失包括“个别商议事项有未以醒目方式记载”、“搜集利用个人资料,未约定应由申请人明示同意”等。

消保会强调,金管会除已函令各银行限期完成各定型化契约的修正外,并责令各银行稽核单位建档追踪、督促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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