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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文官体制 台立院初审通过行政中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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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淑华台北18日电)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公务人员行政中立法草案”,为健全文官体制,明确规范公务人员执行职务,应严守行政中立,不得偏袒任何党派、不得介入政治纷争等规定。

初审通过的公务人员行政中立法,明订公务人员行政中立事项,包括行为分际、权利义务等;规范公务人员依据法令执行职务,忠实推行政府政策,服务人民;公务人员不得对任何团体或个人予以差别待遇。

其中,条文虽赋于公务人员有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利,但明白规定公务人员不得兼任政党及竞选办事处等职务,也不得介入党政派系纷争。

另外,初审通过条文中对于公务人员参与政治活动也有所限制,条文明订公务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党、不得要求他人参加或不参加政党有关的选举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为政党或拟参选人收受金钱、也不得为支持的政党或公职候选人公开站台、游行或拜票。

这些规范包括限制公务人员不得动用行政资源编印制、散发宣传品;不得主持集会、发起游行或领导连署活动;也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体具衔或具名广告等政治活动。

对于新闻局驻外人员郭冠英部落格风波后,媒体又报导指出,郭冠英曾在2006年上班时间参加倒扁活动记者会,未来一旦行政中立法通过后,将明订公务员不得于上班或勤务时间,从事政党或其他政治团体活动。

初审条文第7条规定,“公务人员不得于上班或勤务时间,从事政党或其他政治团体之活动。”

同时,公务人员一旦登记为公职候选人,条文明订须依规请事假或休假,长官不得拒绝。

除了规范公务员应遵守事项外,条文也明订救济条款,公务人员一旦因行政中立受到不公平对待或不利处分时,可依公务人员保障法或相关法令请求救济。但如违反行政中立相关规定者,依公务员惩戒法、公务员考绩法或其他法律惩戒或惩处。

条文订定准用对象,包括:公立学校校长及公立学校教师、各级行政机关具军职身份人员、军训教官、公营事业机构人员、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人、法人之董监事等。

行政中立法初审通过,不需交付党团协商。考试院院长关中于去年12月1日就职时,曾宣示将行政中立法列为优先推动法案;公务人员行政中立法草案也曾分别于民国83年、92年、94年间三度函请立法院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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