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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调整约定利率上限 金管会: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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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管中维台北19日电)台湾立法院司法委员会初审通过民法修正草案,将约定利率上限调整为央行短期融通利率加年利率 9%。行政院金管会对此表示尊重,呼吁发卡机构订定利率应考虑订价合理性。

立法院司法委员会初审通过民法第 205条条文修正草案,将约定利率上限从 20%,降为中央银行短期融通利率加周年利率9%。以目前央行短期融通利率3.5%为例,约定利率上限应为12.5%。

对此,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金管会没有法令授权可以核定银行的利率,每家银行业务量大小不同,感受可能也会不同。

金管会指出,信用卡、现金卡与一般传统消费性信用贷款相较,为达到便利性与即时性,金融机构双卡订定这类金融商品利率时,除了须考量资金成本外,还须忠实反映行销成本、机器设备、催收成本等各项营运成本及较高的呆账损失风险。

金管会表示,台湾金融机构对循环信用利息的订价,与国外相较尚属合理,国外立法例也多未对利率上限订定相关规范。

金管会表示,若台湾以法律强行调降约定利率上限,银行未来只能承作利率成本“中央银行短期融通利率加年利率 9%”(目前换算后为12.5%)以下持卡人的授信,可能使原本可在金融体系取得资金的消费者,因缺乏正常融资管道而转向地下金融交易,需承担更高的利率水准,反而有不利影响。

金管会指出,银行在订价过程中,要考虑发卡、使用维护、人员、作业成本以及违约信用风险,在利率方面,根据银行公会提供的资料,双卡平均营运成本要到约16%,利率16%以上才不致亏损。自去年10月至今年 1月,全体发卡机构在信用卡的部分亏损已有新台币9.2亿元。

金管会并指出,95至97年度信用卡发卡机构共计转销呆账达2159亿元,而自去年第三季至今年 1月底止,一半的信用卡发卡机构未有获利,并无超额利润存在。   

至于消费者权益方面,金管会表示,民众不得已动用循环利率时,希望银行苦民所苦,订价政策考虑市场责任及道德因素。

金管会指出,金管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是全民的金管会,所谓全民包括银行与一般民众,金管会注重银行营运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但根据银行法及相关规定,金管会没有法令授权可以核定银行的利率,不是订定利率的单位。

金管会表示,整体而言,利率若采浮动计价概念,有利较迅速反映资金成本及风险损失成本,对银行订价机制的合理性及持卡人权益均有帮助;不过,金管会对于采固定或浮动机制,持中性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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