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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袋标示警语副作用 医师医疗法拟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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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叶素萍台北5日电)立法院社福及卫环委员会明天将审查医师法及医疗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明订药袋上应注明“警语或副作用”,以保障病人用药安全。

虽然立法院已在2007年修订药师法第19条,明订药师于药剂包装上应记明“警语或副作用、调剂者姓名、调剂年月日”等资讯,不过,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去年查核全台295家医院、诊所、药局及中医诊所,仍有过半以上的药袋未依法标示。

社环委员会将审查行政院提案的医师法第14条及医疗法第66条修正草案,增列医院、诊所医师必须在药物包装上载明“警语或副作用、调剂者姓名及调剂年月日”资讯。

行政院提案说明指出,鉴于现行医疗法、医师法及药师法对于药袋容器包装载明事项有所差异,为了保障病人知的权益及用药安全,才提案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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