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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金管会拟修法 定位银行遵守法令单位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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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管中维台北3日电)行政院金管会研拟修正银行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实施办法,明定银行应指定一隶属于总经理的总行管理单位,负责遵守法令主管制度规划、管理及执行。

草案并规定,总稽核、稽核单位主管及内部稽核人员,不得兼任遵守法令主管;修正草案给予银行配合规定调整组织架构的时间,调整期间为6个月。

金管会指出,这项规定将银行总稽核及遵守法令主管职权、运作功能明确区分,避免彼此兼任,造成功能及地位混淆,以利强化银行落实遵守法令制度。

此外,为强化内部稽核人员职责及避免利益冲突,修正草案明定,内部稽核人员执行业务时,不得有因职务上的废弛,损及公司或利害人关系权益等情事。

修正草案同时规定,银行办理一般查核,内部稽核报告揭露内容包括董事会议事运作管理,以落实公司治理。

修正草案并规定银行对子公司应有相关查核管理机制,银行应依子公司业务风险特性及内部稽核执行情形,在年度稽核计划中订定对子公司查核计划。

银行的子公司应向银行呈报董事会议纪录、会计师查核报告、金融检查机关检查报告等资料,已设置内部稽核单位的子公司,应将稽核计划、内部稽核报告所提重大缺失事项及改善办理情形陈报,由银行审核并督导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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