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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強勢主導公投,中選會淪為花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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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5日報導】(據中廣新聞報導)繼續請聽陳玉箴製作的新聞專題:「」(3分16秒)按照公投法規定,全國性公投的主管機關是行政院,中選會則負責實際選務,而公投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也明確規定,關於公投的書、表格式,應該由中選會決定,因此如果選務技術上有困難,應該在中選會的委員會進行討論,不過在這次公投的選務規劃上,卻明顯是由行政院強勢主導,中選會的意見被行政院推翻,要求按照行政院的決議修改,最後的委員會當中,對行政院的決議也只有「洽悉」兩個字,不是明確的同意,也沒有做任何修改,透露出中選會在公投選務上的無力與無奈。 依據中選會對公投的原始規劃,應該是分開領票、分開投票,在選票上也沒有加註O、X,中選會委員賴浩敏說(t),他強調,加註O、X在傳統觀念裡隱含對錯的價值判斷,硬拗沒有實在是強詞奪理,不過行政院沒有採納這些意見,趕在中選會會議開到一半的時候,送來對於公投的三點函覆,要主導公投、避免中選會有不同意見的態度相當明顯。 隨著行政院的強勢主導,中選會的身段也越放越軟,中選會主委黃石城原本表示,選票加註O、X等問題可能和公投法第二十二條有所抵觸,對於行政院原本堅持的兩個問題同列一張選票也認為執行上有困難,不過黃石城後來也改口表示,如果行政院堅持,相關選務議題恐怕還是得由行政院決定。而中選會官員也都三緘其口,只能表示「一切依法行事」。 在行政院看來,行政院既然依法為公投主管機關,中選會就是執行機關,依照行政院的決議辦理選務是天經地義,但在選務討論過程中,即使中選會認為在執行上有困難,行政院卻還是要求中選會克服,很難看出對中選會有足夠的尊重,忽略了中選會身為中立的選務機關,由各政黨代表組成,雖然隸屬行政院,在選務上卻應該有超然、專業而獨立的地位。吳豐山委員也強調尊重法律的立場,他說依照法律來做就不會有問題(t) 按照中選會組織規程,中選會委員十一到十九人,應該有無黨籍人士,同一黨籍的委員在中選會不應該超過五分之二,並且採取合議制,目的就是要不受黨派約束,公正行使職權,但在這次公投選務中,中選會的聲音越來越小,賴浩敏委員在開完委員會之後表示,行政院推翻了中選會依據公投法施行細則做出的決議,如果因此對全民利益造成損傷,行政院要負起全責,希望選民不要對中選會公正超然的形象有所誤解(t) 行政院依法主管全國性公投,中選會在法律上對選務的應有職權卻沒辦法完全發揮,在未來公投舉辦上,勢必成為沒有意見的執行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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