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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湖鄉長吳慕禹 檢方提當選無效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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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葉子綱雲林縣十六日電)雲林地檢署今天對口湖鄉長當選人吳慕禹提出當選無效之訴,成為雲林三合一選後首宗起訴案例;地檢署指出,吳慕禹在選舉期間涉嫌賄選並租用遊覽車招攬旅北鄉親,免費搭乘返鄉投票,涉嫌讓選民獲得市價新台幣三百元乘車票價的不正利益期約投票,依選罷法提出當選無效訴訟。

雲林縣下屆鄉鎮市長將於明年三月一日就職,依照司法程序推進的實際情況,全案在就職前是否會有明確眉目,可能性有待觀察;雲林縣政府及雲林縣選委會均表示,靜待司法調查與判決結果揭曉後再議。

雲林地檢署指出,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零三條規定,當選人若有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以強暴脅迫或非法方法妨礙他人自由行使投票權等其中一項,選委會、檢察官或同一選區候選人,得於公告當選名單之日起十五天內,向管轄地方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地檢署在民事起訴狀指出,被告吳慕禹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競選期間,基於投票行賄之概括犯意,在口湖鄉後厝社區舉辦的關懷志工中秋晚會,涉嫌假借捐助名義贈送新台幣三萬七千元給志工會,涉嫌以購買機車做為晚會摸彩品,並上台致詞請會員在鄉長選舉支持他。

起訴狀並指出,吳慕禹並涉嫌透過楊順吉等人租用遊覽車,十二月三日提供旅北鄉親返鄉投票搭乘,楊某且在車上宣揚「下崙人支持下崙人」、「支持二號候選人」等語,在車上選民也當場表達要投票給吳慕禹,顯然有不正利益期約投票。

地檢署強調,選舉開票結果,吳慕禹得票七千零五十票,另一候選人林石忠得票六千八百票,較吳慕禹僅少兩百五十票,被告涉嫌賄選犯行,顯然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爰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零三條第一項第三、第四款規定,提出當選選無效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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