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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公務警示燈氾濫 綠委:應修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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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9日報導】(大紀元綜合報導)民進黨立委黃偉哲昨日上午指出,部分民代、首長或明星為了方便快速通行,自行購買警示燈安裝於座車上,甚至搭乘救護車搶時間享用特權,但現行法規對警示燈安裝的限制有限,建議制定一套標準,可修法規範。交通部表示會和內政部共同檢討,警政署也承諾會找相關部會召開協調會研議。

黃偉哲昨日上午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表示,社會上警示燈氾濫,一般人不到1千多元就可買到,而且一般民眾看到閃著警示燈的車輛逼近時,下意識會認為他們正在執行公務或緊急救難而讓開,卻有人利用特權、鑽法律漏洞,或為了吸引注意、貪圖便利而私裝閃燈,享受讓路禮遇。但法令對警示燈安裝限制有限,建議儘速建立一套標準,規範可使用警示燈的對象。

對於立委的質疑,交通部路政司表示,交通部規定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執行任務時必須開警示燈,其他車輛也必須避讓,但現在出現警示燈氾濫情形,未來對警示燈可使用的對象將與內政部共同檢討是否修法加強規範。

警政署也表示,依據交通部1984年函示,除了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外,其他車輛不能裝設紅色警示器,否則依法處以600元到1800元罰金;對於未經交通部監理機關檢驗核准而私裝閃燈的車輛,也會依法加強取締、加強勸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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