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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官员未准假不列席立院会议可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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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慧真台北二日电)台湾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二十六条修正草案”。草案明定,政府人员未经准假,不列席会议,可经立法院委员会决议通过,提报院会决议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下罚锾,并限期列席,届期仍不列席,可按次连续处罚。

根据国民党籍立委黄义交等人提案说明,政府人员有到立法院列席接受质询及备询的宪政义务,但政府人员在立法院院会与委员会任意缺席规避质询的情形日益浮滥严重,为强化立法权监督机制及健全委员会功能,提案修法对政府人员无正当理由而违反立法院所定到会列席义务,在法制面上创立行政罚的规定。 全案经委员会审查,国民党籍立委朱凤芝、吕学樟、费鸿泰、谢国梁及民进党籍立委翁金珠、柯建铭均表示支持。委员会将立法院法制局所提修正动议及黄义交等人所提草案合并讨论后,会议主席谢国梁裁示,全案通过,不须交由党团协商,提报院会处理。

根据初审通过条文,行政院院长、副院长及各部会首长应亲自列席立法院院会、并备质询。因故不能列席者,应于开会前检送必要请假之理由及行政院院长批准之请假书。

条文指出,行政院各部会首长及其所属公务员,除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外部干涉之人员外,于立法院各种委员会邀请到会备询时,应亲自列席说明。因故不能列席者,应于开会前检送请假之理由与请假书。

另外,司法、考试、监察三院所属非独立行使职权而负行政职务之人员,除院长外,于法律案、预算案审查及业务报告时,也必须应邀到会亲自说明,若有不能列席的正当理由时,也要检附请假书。

条文指出,政府人员未经准假,而不列席会议者,得经该委员会决议通过,经提报院会决议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下罚锾,并限期列席;届期仍不列席者,得按次连续处罚;违反情节重大达藐视立法院之程度者,并将其移送监察院依法提出弹劾、纠举。

谢国梁会后受访表示,考量官员不列席立法院会议,大多是发生在委员会层次,因此,初审通过的草案主张先由委员会决议裁罚,再提报院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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