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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上将特别费改为上将职务加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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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名玺台北十八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军人待遇条例,在不影响军人实质所得原则下,法制化军人待遇。其中,特别把上将原支“特别费”并同专业加给,改以“上将职务加给”支给。

立法院院会下午处理军人待遇条例草案,国防部在提案说明中指出,现行现役军人待遇是依据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办理,为法制化军人待遇,在不影响军人实质所得原则下完成全部十九条立法。

条例第十一条明定,现役军人因作战或执行公务失踪,在未停役或未确定死亡前,仍依其现役待遇发给在台家属。除上述原因以外办理停职者,其停职期间得发给本俸或薪额之半数。

若现役军、士官因案停职,经审议、侦查、审判终结,未受撤职、休职处分或经不起诉处分或判决无罪确定者,应补发停职期间本俸或薪额。

条例参照两性工作平等法等法令规定,留职停薪期间不计入俸级年资计算。

由于条例第三条将军人待遇种类区分为本俸及加给,为取得军人待遇一致性,除将上将军官原领“薪俸”改为“俸级俸点”,另于第五条将上将原支“特别费”改为“上将职务加给”,并符体制。

条例明定现役军人中的志愿役军人依俸级及俸点给与“本俸”;义务役军人另以“薪额”定之,月支数额依实服役日数核实计发。

另外,条例参照现行规定,明定后备军人经核准晋任者,于召服现役或志愿再服现役生效之日起,依其新阶核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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