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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采购法 删除限制性招标不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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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健光台北5日电)现行政府采购法中有关限制性招标未明定应办理招标公告,影响其他厂商权益,立法院交通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政府采购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删除限制性招标“不经公告程序”规定。

此外,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主委范良銹答询时指出,为避免采购案出现争议时,因仲裁时间过长,使得厂商资金不流通,导致厂商倒闭,因此政府将限定六月内调解委员会必须提出调解方案。

他说,仲裁时仲裁委员虽都由政府挑选,但仲裁结果不一定对政府有利,因为政府单位会要求调解委员不要有任何立场,要秉持社会公平公正。

交通委员会初审通过政府采购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其中,限制性招标依现行规定,未明定应办理招标公告,由政府机关洽询特定厂商议价,影响其他厂商权益。因此修正草案删除原“限制性招标”条文中“不经公告程序”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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