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保障末期病人权益 落实DNR

【字号】    
   标签: tags:

【大纪元2月11日讯】(大纪元记者孙帼英台南报导)为了保障末期病人的权益,免于接受不需要的急救及维生设备的羁绊,成年当事人在意识清醒时自己签署了不施行心肺复苏术意愿书(Do not resuscitate或 Do no resuscitation,简称DNR),医疗团队可以在治疗无效后助其撤除。

成大医学院神经科教授赖明亮指出,如果是意识不清时由家属代签的不施行心肺复苏术同意书,签署时已用上的医疗措施就无法撤除了。

最常见到的情况,是呼吸困难的病人在急诊处为了急救而先插了气管插管。造成呼吸困难的原因中,有些是可逆的,如急性肺炎、遭受电击、溺水等,这些病人在治疗后,绝大多数都可以回复自我呼吸功能而得以拔管。

但也有一些是和呼吸功能逐渐丧失有关,如慢性肺气肿、阻塞性肺部疾病、心肺衰竭、运动神经元疾病(即俗称渐冻人)、癌症末期,以及其他多重脏器衰竭等,这些病人有可能一旦插上气管插管即无法拔除。

最凄惨的是当病人的意识还清楚时,像前述之渐冻人,在喉咙有异物真是极端不舒服的。一旦插了管,除非自己有先前之预签,不然只好等到另一个重大疾病,如大范围之心肌梗塞或是中风,让病人的生命结束,方能免除此种折磨。

赖明亮表示,要解除前述的困境,在于鼓励全国民众,凡是成年人且意识清醒者,皆可先自行签署DNR,因其效力是作用在疾病末期,若是一般疾病,医院仍然依最好的治疗方法处理。到疾病末期,医疗团队可以因为病人已自行签署DNR,不会落入前述拔管或气切是否无法移除的困境,而能努力对病人进行急救,对病人及家属皆是有百利而无一害。
(http://www.dajiyuan.com)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