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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通過 報廢汽機車須有回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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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徐瑞婷台北4日電)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新增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之1,車主未來要報廢汽機車前,須同時將車體交給回收業者、取得回收證明,否則將被罰新台幣1200元。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下午併案審查行政院、立委鍾紹和、侯彩鳳、陳根德等人提案的「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提案修法,明定車主報廢汽機車前,須取得車輛回收證明,以因應報廢車輛車籍與車體回收合一政策。

列席的環保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委會執行秘書林建輝指出,全台目前1年有約50萬輛須報廢汽機車,回收率僅70%至80%,街頭也常出現隨意棄置的廢棄汽機車。修法通過後,民眾報廢車籍前須檢附車體回收證明,可望提升回收率,避免廢棄車輛充斥街頭,或成為犯罪工具。

林建輝指出,全台有回收業者進駐監理站已有 7處,1處監理站至少有4家回收業者進駐;且報廢車輛回收利益高,「回收業者圍在監理站附近」已成為趨勢,全台合法回收業者超過300家,不會對民眾造成不便。不過,他說,車主報廢車輛時,若未檢附回收證明,將被處罰鍰1200元。

委員會初審通過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之1:機動車輛所有人在辦理機動車輛報廢登記前,應該將車體交付廢機動車輛回收業,並取得回收證明。但輸出車體或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事由,並取得證明者,不在此限。

公路監理機關受理報廢登記時,應查驗前項回收證明或前項但書證明;未檢附證明者,公路監理機關於完成報廢登記後,應通報主管機關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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