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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捷運車廂行竊 加重竊盜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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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27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列「防扒條款」,未來在捷運車廂等人潮擁擠交通工具內行竊,將以加重竊盜罪論處,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現行刑法第321條條文規定,在車站或埠頭犯竊盜罪,以加重竊盜罪論處,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在例如捷運車廂等交通工具內,算普通竊盜罪,為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立委認為,現今社會偷竊頻傳,尤其在擁擠的捷運車廂內更易發生;加上隨之而來的過年返鄉人潮,大眾交通工具使用需求高,為保護民眾財產安全,應提高刑度嚇阻扒手行竊。

法務部與司法院代表都認同立委提案,委員會初審通過,將加重竊盜罪成立場域,擴大到「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未來,在交通工具內行竊都算加重竊盜罪。

不僅如此,現行刑法第321條條文規定,侵入住宅偷竊有分時段,白天行竊屬普通竊盜罪、夜間行竊才算加重竊盜罪;初審也一併修正,未來若三讀通過,只要侵入住宅內行竊,不分時段,一律以加重竊盜罪論處。

此外,有立委對加重竊盜罪本刑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認無法嚇阻宵小行竊,應提高至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司法院與法務部代表都指出,這樣一來加重竊盜罪本刑將高於普通搶奪罪,不符比例原則。

因此,委員會通過附帶決議,請法務部刑法研修小組於6個月內,完成刑法財產犯罪相關法條之提案,送立法院審議。

最後,委員會初審通過刑法第321條修正條文草案中,維持現行本刑刑度,但加入「得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以期提升嚇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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