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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修法 持保險公司一定股份應先申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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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11日電)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落實監理具保險公司控制權人的資格適當性,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股超過 15%、25%或50%者,都應事先申請核准。

提案說明指出,修法為落實監理具保險公司控制權人的資格適當性,並為防止保險公司股東以迂迴間接方式,規避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保險公司股份規範。

草案增訂,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 10%者,自持有日起10日內,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持股超過10%後,累積增減超過1個百分點者,也應向主管機關申報。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 15%、25%或50%者,都應分別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同一人指的是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同一自然人關係人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等,同一法人關係人指董事長、總經理及董事長、總經理配偶與二親等以內血親等。

草案增訂,若未依法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申請核准,處股東新台幣4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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