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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黑白交往规范 原则禁止因公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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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绅旭台北12日电)警政署今天公布“警察人员与特定对象接触交往规定”,函令全国各警察机关遵守,采取“原则禁止,因公许可;事先报准,事后报告”制度,明白订出警察和治安疑虑人口交往规则。

警政署表示,这项规定是因为5月28月台中市翁姓角头命案后,发觉现行的制度不完备。警政署邀集基层员警、社会贤达人士等开会后拟出相关意见,并参考日本、新加坡等国家的规定,研拟出草案,送交内政部核定后,决定从今天开始实施。

警政署指出,“原则禁止、因公许可;事先报准、事后报告”是这项规定的最基本原则,内容并包括交往对象、方式、地点、报准程序和禁止的行为。大致的规范如下:

警察人员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未经核准,禁止与治安顾虑人口、不良帮派组合分子、经营色情、赌博、破坏国土及其他不法业者,以书面、电信通讯、面晤、参与聚会、婚丧喜庆、饮宴应酬等方式进行联系、交际行为。

警察人员因公务需求,需与特定对象接触交往时,应事先以书面载明原因,经过分局长以上职务的主管核准后实施。实施后1天内,应将接触交往经过以书面报告呈核。

紧急特殊情况应先以电话向主管报准实施,实施后应于12小时内,将接触交往经过以书面报核;不知情而与特定对象接触交往,知情后应立即以书面报告呈核。

接触交往的地点,以特定对象住居所、事业处所、营业场所或公众得出入场所为原则,不得在色情、赌博、涉毒等及其他与犯罪有关的非法场所。

经核准与特定对象接触交往时,不得有收受贿赂、图利、泄漏公务机密、赌博、涉毒、接受馈赠、不正利益及其他违法或违反职务规定的行为。

警察机关主管和主官应随时追踪,督察及政风单位也将对这项规定执行情形进行查核;若有违反,依规定惩处或移送司法机关侦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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